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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公告|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4-09 文章来源:中国质检协会机动车专委会  浏览次数:5953

 

导读:生态环境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相关要求,加快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推动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监管体系,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jidongche@mee.gov.cn),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滕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583

  传真:(010)65645587

  附件:1. 《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2020年4月7日




01

《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汽车排放已经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汽车超标排放、维护不彻底问题依然突出,汽车排放对大气环境污染分担率位居前列。《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其事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局,事关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取得实效,事关大气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协调, 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二、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在有效期内的排放 检验设备,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要严格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等检验标准,除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及适时四驱车型,因适用特殊技术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上线检测的车型,以及执法检查等特殊情况使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外,要全面按标准使用简易工 况法、加载减速法检验。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互联 网、移动通信端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布本行政区域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息并及时更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在场区内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修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网站公示本辖区汽车排放维 修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 修理工作。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依法开展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业务,可称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到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后还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过硬、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 AA 及以上、承修车辆复检通过率高、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示范站。示范 站应挂牌运营,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带头示范作用,并主 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和违法处罚联动管理各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信息闭环管理来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以及对超标排放汽车的闭环管 理。超标排放汽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和维护修理信息,应分别按照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要求,通过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上传至各自省级系统,并通过两省级系统实现数据交互,按制度作出处理。具备条件的地市可


以通过地市级相关系统实现闭环管理,并将数据上传至省级系统。

对超标排放汽车,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书面告知、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积极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检测费优惠等优先服务措施。超标排放汽车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优先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暂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区,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联网前,可以将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和程序将车辆予以报废。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四、强化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 一经查实,生态环境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所修车辆复检通过率低、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规范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使汽车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示范站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撤销其示范站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交通运输部牵头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专家委员会,加强对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开展相关政策标准研究评估,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水平提升。各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相关仲裁机制,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分工,联合制定本省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监管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保障,确保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扎实有效落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加强政策宣传。各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通过互联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 渠道,开展专家解读、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汽车排放检验与 维护制度要求、汽车所有人保持汽车排放检验合格和出现问题及 时维修的法律责任义务、违法违规处罚等内容,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提升人员素质。各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汽车维修行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 度,积极开展有关制度和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鼓励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维护企业优先聘用具备专业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鼓励组织开展汽车排放诊断修理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


02

《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 划》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司牵头起草了《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

一、 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汽车排放已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2018 年,我国汽车定期排放检验一次通过率约为 90%左右,其中柴油货车定期排放检验一次通过率仅约 85%左右,部分超标汽车未得到有效维修,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伪造检验结果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汽车超标排放、维护不彻底问题突出。2018 年 7 月 3 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明确指出“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2018 年 12 月 30 日,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 11 部门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 号),明确要求“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监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目前,北京、江苏、广东、四川等地已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提高汽车排放检验合格率,推进超标汽车维修和报废,迫切需要起草配套文件对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要求、职责分工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二、 编制过程

2019 年初,生态环境部启动了《通知》的编制工作。2019年 3 月起,生态环境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及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需要,认真研究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经验,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9 年 12 月,印发关于征求《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19〕298 号),征求各省(区、市、兵团)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部法规司及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在广泛听取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并进行修改后,2020 年3 月,再次印发关于征求《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0〕59 号),征求了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及部法规司的意见。根据第二次反馈意见,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目前各方意见已达成一致。

三、 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包括五个章节内容:

第一章充分认识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 意义。明确了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要求主管部门强化组织协调,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

第二章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 体责任。主要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指导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依规开展维护修理工作作了规定。

第三章实施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和违法处罚联动管理。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信息闭环管理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对超标排放汽车进行维护、复检、报废和处罚等工作内容。

第四章强化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的监督管理。明确了主管部门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开展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督检查,建立专家委员会与仲裁机制等工作要求。

第五章工作要求。对主管部门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宣传,提升人员素质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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