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程序指导手册
1.目的
为落实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许可行为,制定本手册。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吉林省市监管部门使用告知承诺程序对检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等情况的资质认定事项。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3.职责
3.1省市场监管管理厅负责本辖区内对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告知承诺程序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及证后复核工作的监督。
3.2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本告知承诺作业指导书规定具体实施。
4.承诺内容
申请按照告知承诺程序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5.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6.提交材料
6.1 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6.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6.1.2典型检测报告;
6.1.3 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6.1.4固定场所文件;
6.1.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6.2申请延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材料同首次(6.1)。
6.3申请变更检验检测场所需提交如下材料:
6.3.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6.3.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6.3.3 固定场所文件;
6.3.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6.4申请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6.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6.4.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6.4.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6.4.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4.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7.办理程序
7.1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7.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7.3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7.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7.5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机构首次申请、高风险领域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后处理
8.1对于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8.2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不再允许该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
8.3检验检测机构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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