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发布时间:2017-08-23 文章来源:省质监局认评处  浏览次数:817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三、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资料要存档备查。

五、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六、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七、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参考式样如下。

                   

八、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单位要及时声明作废。

九、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 关于严格执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的通知

版权所有: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    技术支持:浪讯科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08号 古井百花大厦B座1901    电话:0551-62613700
皖ICP备15003925号-2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