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117.68.0.190:7880/gsxt/login.jspx,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者关注“安徽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掌上年报)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
① 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② 关注“安徽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掌上年报)报送年度报告;
③ 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