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实施以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严格落实《条例》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加大处罚力度,有力的规范了本市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将2017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处罚信息汇总公布如下:
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均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有关规定,上述违法检验检测机构和个人还将受到以下约束:
一、政府采购受限: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行检验检测的,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失信惩戒: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当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限制。(《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聘用人员受限: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实施一年来,我局着力强化监管力度,建立了检验检测联合监管机制,会同环保、公安、农业、安监、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采取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盲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同时,落实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增加检查频次和覆盖率,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通过多管齐下,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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