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国新办18日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全生命周期、分级分类监管、大幅提升失信成本、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大数据监管、更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以及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等7个方面。
出台《意见》的目的是全面加强信用监管,有人担忧:这是否意味着企业承受的监管压力会更大?
对此,连维良表示:“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信用监管将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一句话概括,信用监管要让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
那么,如何对企业进行分类?怎样确定某家公司处于何种信用类型?《意见》明确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即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采用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此外,还建立了企业自愿信息注册制度,企业可以主动提供自己的信息,使信用评价更加客观。
“信用评价主要服务于政府监管和企业信用建设,评价结果不直接用于失信惩戒。”连维良表示,企业只有被列入了“黑名单”才会被实施联合惩戒,而列入“黑名单”要严格依据细分领域的相关办法和程序规范。
失信当严惩,但许多企业更关心的是失信之后,该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连维良说,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有时并非主观故意,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的强烈意愿,开展信用修复,对于激励企业诚信经营、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意义重大。“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或‘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下一步将加快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
A:将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为联合惩戒提供法律支持
此次《意见》既是信用建设新的顶层设计,也是不同行业和基层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
以防范各种类型债务违约风险为重点,人民银行近年来通过市场、政府和法律三种手段强化了信用约束。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透露,下一步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企业和地方政府信用破产制度。“信用破产将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法律支持。”
今年,全国共有2569.31万户企业取得纳税信用级别。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张维华介绍,通过在制度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发力,目前我国纳税信用整体水平呈逐年提升趋势。
在差别化信用监管、落实守信激励方面,海关总署企管司负责人张秀清介绍,目前,海关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将进出口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四类。“今年上半年对失信企业查验率高达98.12%,而对高级认证企业查验率不足0.5%。”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庹登夫介绍,今年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将达到5%。同时,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518.97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54.17万户,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从地方上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探索建立了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浦东样本”,其核心内容包括“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的证照衔接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协同监管。据介绍,2017年以来,浦东新区累计开展“照后证前”跟踪检查3.4万余次,发现无证经营并作出处罚500多户次。浙江省全面部署实施信用“531X”工程,对五类主体全面开展公共信用评价。
A:获得更好的行政、融资、公共服务,更低的监管、交易成本
目前对于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很多,如何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激励措施让守信者获得实惠?
连维良介绍,当前守信联合激励也在积极探索和加快丰富当中。前不久,针对激励诚实守信个人的措施向社会征求意见,得到广泛支持。让守信者得实惠,将从“三个更好、两个更低”上下功夫,即更好的行政服务、更好的融资服务、更好的公共服务,更低的监管成本、更低的交易成本。
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值得注意的是,现下我国不同省市都有各自的社会信用体制试点,如何有机整合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机制,让失信者无处躲藏?
“让信用体系有效对接,背后是各地信用信息如何共享和奖惩措施如何跨地应用的问题。”连维良表示,目前,已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已经实现打通。下一步,共享的深度和水平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有序推进和提升。
另外,对于措施共用问题,连维良指出,在现阶段,对于失信惩戒措施全国是统一的,也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细化和完善。也就是说,在一地失信,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约束乃至惩戒。
“信用建设水平提高越快,信用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越高,失信主体付出的代价就会越大。”连维良说,市场主体**的办法是不失信,如果有失信行为要尽快彻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