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技术评审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行为,结合我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实际情况,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GB/T35347-2017)的相关条款,特制订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指南,该指南适用于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1.机构要求
1.1机动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车检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名实相符,其经营范围应包含机动车检验,但不得包含机动车及配件生产、维修、销售或其他影响检验公正性的经营项目。
1.2车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可以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若为法人代表委托人应当签署正式的委托书;最高管理者应当参加体系运行工作。
1.3体系文件应当运行3个月以上,并提供内审、管理评审文件记录资料。
2.人员要求
2.1车检机构应具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登录员、人工检验员(含地沟检验员)、引车员、内审员、设备管理员、网络维护员、档案管理员、调度员等工作人员;检验员、内审员持证上岗,内审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2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之一:1、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并有三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三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包含:在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的工作经历)。相关专业应是车辆工程、汽车制造、机电一体化、机械、电气、自动化、计算机、电子、检验检测等工科专业。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3、机动车相关专业技师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2.3授权签字人在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的工作经历,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社保证明,其在车检机构经历可以提供管理部门(原湖南省质监局、湖南省公安厅和原湖南省环保厅)颁发的机动车检验员、查验员及机动车环保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予以证实。
3.场所要求
3.1车检机构应具备开展机动车检验活动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工作场所,场所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材料,形式可以是自有产权和租赁。若是租赁场地,需有租赁合同和原产权证明(场地租赁期限应该覆盖资质认定证书一个发证周期)。办证大厅、检测车间、外检棚等建筑物应当提供当地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国土、规划等部门有明确意见不宜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场所不予认定。
3.2参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GB/T35347-2017,单条小型机动车检测线车间尺寸40×7m2面积,车间进口预留距离20m,出口预留距离15m;单条大型机动车检测线车间尺寸50×8m2面积,车间进口预留距离30m,出口预留距离25m。
3.3车检机构内部布局应该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需要,确保安全。人工检验区、底盘动态检验区、检测车间、试车跑道等具体要求有:
3.3.1机动车唯一性确认、特征参数、安全装置、车辆外观等检验区域应有外检棚,对承担A1、A2、A3、B1、B2车型检验的外检棚应至少有20m长、7m宽和5m高,承担C1、C2、C3、C4车型检验的外检棚应至少有10m长、6m宽和5m高。
3.3.2 底盘动态检验区应有足够的试验场地,直线试验路段长度不小于20m,试车道宽度不小于6m,具备半径为12.8m以上的弯道,且标线标识清楚;动态检验区域应设置在仪器检验之前。
3.3.3 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地沟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操作空间满足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防水排水、信号装置和抽排风设备。其地沟尺寸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地沟尺寸要求
承检车型
|
地沟长度(m)
|
地沟宽度(m)
|
地沟高度(m)
|
A1、A2、A3、B1、B2或综检车型
|
≥9
|
0.7-0.8
|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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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C2、C3、C4、C5
|
≥5
|
0.7-0.8
|
1.5-1.7
|
3.3.4 驻车坡道应保证安全,宜用混凝土或钢构制作,地基应夯实且不应出现沉降现象。应有15%和20%驻车坡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有效长度和宽度大于承检车型各1米,坡度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在不具备建设驻车坡道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即可采用标准拉力传感器进行拉力试验)。
3.3.5 试车跑道应为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不与其他道路重叠交叉,并应建在机动车检验机构内,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路面纵向任意50m长度范围内坡度不大于1%,横向坡度不大于3%;路面应画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试车道划线中心线为虚线,边线为实线,宜采用户外油漆描划。试验车道长度宽度应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并满足表2要求。
表2 试验车道长度宽度要求
承检车型
|
长度(m)
|
宽度(m)
|
标识宽度(m)
|
A1、A2、A3、B1、B2或综检车型
|
≥100
|
≥6
|
3.0
|
C1、C2、C3、C4、C5
|
≥80
|
≥5
|
2.5
|
3.3.6 车检机构内部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测业务能力相适应;应按待检停车区、已检停车区设置,不得占用车检机构外的道路停车,停车场地宜采用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并具备标志、标线。
3.3.7 周边道路应当视线良好、保持通畅。检测车间出口与场外道路应有不小于25m的距离。
3.3.8 不允许停车坪、动态检验区、仪器检验区、试车道路等功能区重叠共用,所有功能区应当设置在机构内部。
3.3.9机动车环检车间要求:建议重型车检测线面积不小于15m×8m,轻型车检测线面积不小于15m×7m;应该具备地锚等安全保护措施,并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3.3.10 平板制动试验台前后应该具有10m的行车距离。
3.3.11业务大厅至少应包含报检、联网查询、收费、报告签发、行驶证签章等功能岗位。业务大厅面积不少于100㎡。
4.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1.1线内联网检测用仪器设备
序号
|
名称
|
用途
|
1
|
车速表检验台
|
用于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车速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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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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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轮侧滑检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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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侧滑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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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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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照灯检测仪(自动或手动)
|
(1)用于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前照灯发光强度与远、近光束垂直偏移检测。
(2)用于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含三轮汽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的前照灯发光强度检测。
|
4
|
轴轮重仪
|
用于各车型轮重检测。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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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
|
用于各车型制动检测。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载货汽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需用加载制动检测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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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制动检验台
|
主要用于两轴车制动检测。可不配轴轮重仪。
|
注:对于两轴车检测,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与平板制动检验台可任选其一。
|
序号
|
检验设备
|
主要用途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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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智能终端(PDA)
|
用于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记录检验信息,判断检验结果、查询机动车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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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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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测量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等的外廓尺寸。
|
3
|
钢卷尺
|
用于测量机动车外廓尺寸、轴距、栏板高度、侧面及后下防护装置的等尺寸参数测量。
|
4
|
内窥镜(放大镜)
|
用于对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打磨、凿改、挖补、垫片、重新打刻等异常情形;也可用于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或资料的真伪识别。
|
5
|
照明器具
(如强光手电)
|
用于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底盘检查、发动机舱检查的辅助照明。
|
6
|
螺丝刀
|
用于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查看和查验,清除车辆识别代号附近的漆、油污或覆盖物。防止打磨、凿改、挖补、垫片、重新打刻等异常情形。
|
7
|
透光率计
|
用于测量车窗玻璃的透光率。
|
8
|
逆反射系数测试仪
|
用于检测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的逆反射性能。
|
9
|
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
|
测量转向力、转向盘自由间隙。
|
10
|
通道引道测量装置
|
用于检查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
11
|
花纹深度计
|
用于测量机动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
|
12
|
轮胎气压表
|
轮胎气压测量
|
13
|
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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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坡道驻车时停车时间等。
|
14
|
踏板力计
|
测量液压制动踏板力。
|
15
|
铅锤
|
用于辅助测量机动车外廓尺寸。
|
16
|
水平尺
|
用于辅助测量机动车外廓尺寸的高度。
|
17
|
钢直尺
|
尺寸测量。
|
18
|
手锤
|
车身外观及底盘检查用工具
|
19
|
铁钩
|
车身外观及底盘检查用工具
|
20
|
整备质量测试仪
|
用地泵或轴轮重仪,注册登记检验时测量整备质量。
|
21
|
底盘间隙仪
|
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检查车辆底盘部件时应使用底盘间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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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车记录仪检验设备
|
用于行车记录仪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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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路试检验
序号
|
名称
|
用途
|
1(三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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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制动性能检测仪
|
检测制动减速度MFDD及协调时间
|
非接触式速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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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制动距离
|
五轮仪
|
检测制动距离
|
2
|
路试跑道
|
用于路试
|
3
|
驻车坡道
|
用于驻车坡道试验,可用仪器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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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机动车排放检验
4.2.1仪器配置
序号
|
仪器名称
|
技术要求
|
备注
|
1
|
汽油车排放分析仪
|
具备CO、HC、NO、CO2 、O2和λ分析功能,分辨力、准确度等级及测量原理应符合GB18285-2018标准要求
|
设备台套数与环检线的数量相适应。
|
2
|
发动机转速测量仪
|
测量准确度等级应满足GB18285-2018(用于汽油车测量)或GB3847-2018(用于柴油车测量)标准要求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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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D诊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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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应适应承检车型,应满足GB18285-2018(用于汽油车测量)或GB3847-2018(用于柴油车测量)相关技术要求;配置数量与检验能力匹配
|
设备台套数与环检线的数量相适应。
|
4
|
不透光烟度计
|
具备不透光度和光吸收系数测量功能,分辨力及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3847-2018标准要求
|
5
|
柴油车氮氧化物分析仪
|
具备NOX分析功能,其分辨力及准确度等级应符合标准要求。
|
6
|
底盘测功机
|
吸收功率、基本惯量和测量准确度等级应满足GB18285(用于汽油车测量)或GB3847(用于柴油车测量)标准要求。
|
7
|
温湿度计、大气压力表
|
正确配置、悬挂、数据正确应用,测量准确度等级应满足标准要求。
|
一套
|
8
|
标准气体
|
应符合标准推荐的有证标气。
|
一组
|
9
|
标准滤光片
|
有证标准滤光片。
|
一组
|
4.2.2标准气配置
序号
|
名称
|
含量
|
容量
|
数量
|
备注
|
1
|
零气
|
O2=20.8% NO<1X10-6
HC<1X10-6THC CO <1X10-6
CO2<2X10-6
剩余 N2,纯度 99.99%
|
8L
|
1瓶
|
共用
|
2
|
低标
|
C3H8=50X10-6
CO=0.5%
CO2=12.0% NO=300X10-6
其余为N2,纯度99.99%
|
8L
|
1瓶
|
ASM/双怠速共用
|
3
|
高标
|
C3H8=500X10-6 CO=5.0%
CO2=16.0% NO=2000X10-6
其余为N2,纯度99.99%
|
8L
|
1瓶
|
ASM
|
4
|
中低标
|
C3H8=100X10-6 CO=2.0%
CO2=12.0% NO=800X10-6
其余为N2,纯度99.99%
|
8L
|
1瓶
|
ASM
|
5
|
中高标
|
C3H8=200X10-6 CO=4.0%
CO2=12.0% NO=1200X10-6
其余为N2,纯度99.99%
|
8L
|
1瓶
|
ASM与双怠速共用
|
6
|
低标
|
NO=300X10-6 CO2=2%
|
8L
|
1瓶
|
Lugdown
|
7
|
高标
|
NO=3000X10-6 CO2=12%
|
8L
|
1瓶
|
Lugdown
|
8
|
低标NO2
|
NO2=50X10-6
|
8L
|
1瓶
|
Lugdown
|
9
|
高标NO2
|
NO2=600X10-6
|
8L
|
1瓶
|
Lugdown
|
10
|
中低标
|
NO=900X10-6 CO2=6%
|
8L
|
1瓶
|
Lugdown
|
11
|
中高标
|
NO=1800X10-6 CO2=8%
|
8L
|
1瓶
|
Lugdown
|
12
|
中低标NO2
|
NO2=160X10-6
|
8L
|
1瓶
|
Lugdown
|
13
|
中高标NO2
|
NO2=300X10-6
|
8L
|
1瓶
|
Lugdown
|
注:1、建议表中的中低标、中高标气体可以由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共用,资质认定不做硬性规定,主要是考虑用量和有效期及真正遇到需要线性校准急需时不会没有。
2、购置的标准气体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配比容许度, 15%,双怠速标气不确定度小于1%,ASM法和Lugdown是国家二级标物),供气方要具备资质,并附带标物证书。
4.3汽车综合性能检验
4.3.1 灯光、制动、车速、轮重、侧滑检测设备同安检线,制动台应该具有称重符合功能。
4.3.2 对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线线内还应该有的设备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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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用途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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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测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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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动力性、油耗检验;在性能符合要求和数据采集方便时可以与环检测功机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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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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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平衡油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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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道路运输车辆燃油经济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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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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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架特性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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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轴质量不大于1.5t的载客汽车悬架特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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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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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故障诊断仪
|
用于发动机故障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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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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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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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喇叭声压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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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检验标准发生变化,依据新版标准配置仪器设备。
4.4 量值溯源要求
4.4.1用于机动车检验的仪器设备应该经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合格。
4.4.2 软件改造升级后,涉及检测设备量值发生变化时,应该经过重新计量检定校准。
4.4.3期间核查要求:车检机构需要编写废气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制动台和测功机的核查方法;运行中的机构每年需要对上述设备开展至少1次期间核查,并保留方法、记录和评价。
5.软件要求
5.1 用于机动车联网检测软件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有效确认;
5.2 用于机动车联网检测软件应该做唯一性标识、备份;
5.3 车检机构应建立检测软件管理措施,软件升级、修改应该保存修改日志,且经过技术负责人再次确认;
5.4 设备定标系数和标准限值的设置,应有修改权限,不得随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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