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执法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扩大震慑效应,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2021年上半年检测场违规检验“十大警示案例”进行曝光,请各机动车检验机构予以重视,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一、房山区良乡检测场替车检验案
1.基本情况
2021年1月,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通过回看视频录像、比对照片的方式,发现两辆复检车辆外观与初检时存在明显差异。经调查,房山区良乡检测场外观员和检验员在对复检车辆进行外观检查时,未按规范要求核对车辆唯一性,致使这两辆复检车分别被其他车辆代替检验,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单。
2.处罚情况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八十元。
3.案例警示
该案检测场虽然没有替车检验的主观故意,但是该场存在过失行为,在车辆外观检查环节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对于复检车辆未要求职工再次核对车辆发动机钢体号或车架号的钢体号,导致超标车辆被其他车辆代替检验。风险提示:由于复检车辆违规风险高于其他车辆,提示各机动车检测场,对于复检车辆务必重新核对车辆的唯一性。
二、昌平区北方检测场人为干扰检验程序案
1.基本情况
2021年3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通过查看过程数据和视频录像的方式,发现某复检车辆过程数据异常。经过现场调查,昌平区北方检测场设备管理员和检验员相互配合,设备管理员违反操作规定打开分析仪机柜,实时查看排放检测的过程数据,并将具体情况告知检验员。检验员通过在怠速阶段踩踏油门的方式,控制车辆转速干扰检测设备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使第一次怠速阶段超标且未经维修的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按照《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范》(京环发〔2020〕12号)规定:机动车排放检测设备要隔离并封闭,不得连接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车辆检验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进入设备间。
2.处罚情况
2021年5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元。
3.案例警示
该案主要是检测场的个别检验员存在侥幸心理,与设备管理员串通,人为干扰检验程序,使超标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检测场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漏洞,分析仪虽然按要求进行了封闭,但是钥匙随处存放,无专人管理,为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分析仪作为重要的检测设备,对检测结果判定起着关键作用,检验过程中要避免对检测设备的人为干扰。风险提示:稳态工况和双怠速检测线的分析仪均应封闭,同时要对分析仪面板进行遮挡,避免检验人员根据观察到的过程数据人为干扰分析仪或取样管路的正常工作。
三、平谷区隆运盛达检测场视频监控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1.基本情况
2021年3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通过查看视频录像的方式,发现两辆检验车辆的视频录像不连续,视频信息不完整。经过现场调查,发现平谷区隆运盛达检测场视频监控设施运行异常,视频录像不能完整上传。且该单位在2021年1月出现过类似情况,执法人员提出了整改要求,但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按照《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范》(京环发〔2020〕12号)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排放机构联网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专网连接,保证数据及视频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地上传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情况
2021年6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六万元罚款。
3.案例警示
该案是本市第一例因视频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而被处罚的案件。该检测场视频监控设施从2021年1月起就多次发生故障,视频录像不能完整、准确上传。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曾提出过整改要求,但该场未按要求落实整改。风险提示:检测场应当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专人对监控设施进行管理,每日检查监控设施硬件线路连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得擅自改变监控设施的工作状态。
四、丰台区工程机械修造厂检测场排放取样探头脱落未重新检验案
1.基本情况
2021年3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通过查看视频录像的方式,发现某辆未上牌的新车在检验过程中,排放取样探头完全脱落。经过现场调查,发现检测场在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该车检验过程中,排放取样探头完全脱落,检验员在发现上述问题的情况下未重新检验。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mm。
2.处罚情况
2021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五万元罚款。
3.案例警示
该案主要是检测场柴油车辅助检查岗位职工未认真履职,检测开始前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后,该名辅助人员便离开,随着车辆振动取样探头完全从排气管后部脱落,检验结束后辅助人员也发现上述问题但是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风险提示:各机动车检测场要认真开展工作,保证取样探头插入深度满足标准要求,在发生异常情况后要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
五、丰台区岳各庄检测场基础信息采集错误案
1.基本情况
2021年3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通过比对历史数据的方式,发现某检验车辆初检和复检时报告单中的车辆出厂日期存在差异,将相关线索移送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检测场录入人员工作疏忽,将该车辆的出厂日期年份录入错误,导致应当进行OBD检查的车辆,实际未开展OBD检查。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应当进行OBD检查,OBD检查不合格时,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
2.处罚情况
2021年7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七万元罚款。
3.案例警示
该案主要是检测场录入员和审核员未认真履职,录入员未认真记录车辆信息,审核员也未严格把关,导致本应进行OBD检查的车辆,在未进行OBD检查的情况下,完成了车辆排放检验。风险提示:出厂日期是判断车辆是否进行OBD检查的重要依据,各机动车检测场务必根据交管信息或车辆铭牌认真填写。
六、朝阳区博瑞祥安检测场检测设备异常未停止使用案
1.基本情况
2021年4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通过分析过程数据发现朝阳区博瑞祥安检测场多辆车检验过程数据异常,油温检测数据出现负值,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朝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场一条检测线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油温传感器故障但未停止使用。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在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时,应使用油温传感器测量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不应低于80度。
2.处罚情况
2021年6月,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六万元罚款。
3.案例警示
该案是本市第一例因检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未停止使用而被处罚的案件。该案主要是检测场设备管理员工作疏忽,发现油温传感器异常后未能及时进行更换,导致多辆车检验过程中油温数据明显异常。风险提示:检测场应当加强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发现设备异常后应当及时维修,杜绝设备“带病”运行。
七、朝阳区亚运村检测场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案
1.基本情况
2021年5月,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通过分析过程数据发现三辆车检测过程数据异常,车辆在双怠速检测过程中怠速阶段车辆转速明显偏高。经过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上述车辆检验员在怠速阶段违规踩踏油门踏板。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怠速工况是指汽车发动机最低稳定转速工况,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2.处罚情况
2021年6月,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该检测场处以五万元罚款。
3.案例警示
双怠速检验过程中检验员操作不规范是检测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规定:双怠速法是分别在高怠速和怠速两个工况阶段,分析仪测量采集30秒的污染物平均值,如果两个阶段污染物的测量结果均小于限值,则判定车辆检测合格,否则判定车辆超标。对于轻型汽车,高怠速工况是指司机通过油门踏板将转速控制在2300-2700r/min之间。怠速工况是指油门踏板完全松开。而该检测场检验员违规在怠速工况阶段踩踏了油门。风险提示:检测场应加强对本场职工的培训,怠速工况阶段检验人员直接下车避免误操作。
八、通州区通州检测场检验方法错误案
1.基本情况
2021年1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发现通州区通州检测场9辆柴油车检验方法使用错误,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9辆柴油车的车辆型号相同,该车型单轴质量小于15000KG,该场检测线底盘测功机标牌显示可以测试车辆**单轴质量为15000KG,但该场未认真核对车辆单轴质量和历史检验方法,错误使用了自由加速法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底盘测功机能够承受待检车辆驱动轴质量的,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
2.处罚情况
2021年2月,通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五万元罚款。
3.案例警示
柴油车和燃气车检验方法使用错误是检测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要求,车辆应首选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因车辆或设备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其它检验方法的,检测场应当予以记录。风险提示:检验方法选择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判定,因此选用正确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是检测场必须具备的检验能力。检测场应加强对本场职工的培训,准确判断车辆应使用的检验方法。
九、通州区通州检测场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案
1.基本情况
2021年3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通过查看过程数据和视频录像的方式,发现某车辆检验数据异常,车辆在双怠速检验过程中无法区分高怠速和怠速状态,将相关线索移送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经现场调查,该车检验员在高怠速检验阶段未实际驾驶车辆,导致该车全程仅测量了怠速阶段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车辆在双怠速检验过程中应分别测量高怠速和怠速两个工况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且两个工况污染物测量结果均应小于限值。
2.处罚情况
2021年5月,通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七万元罚款。
3.案例警示
双怠速检验过程中检验员操作不规范是检测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规定,双怠速法是分别在高怠速和怠速两个工况阶段,分析仪测量采集30秒的污染物平均值,如果两个阶段污染物的测量结果均小于限值,则判定车辆检测合格,否则判定车辆超标。对于轻型汽车,高怠速工况是指司机通过油门踏板将转速控制在2300-2700r/min之间;怠速工况是指油门踏板完全松开,而该检测场检验员在高怠速工况阶段未实际驾驶车辆。风险提示:检测场应加强对本场职工的培训,高怠速工况阶段检验员必须驾驶车辆,并尽可能把车辆转速稳定在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十、门头沟区门头沟检测场柴油车冒黑烟未判定不合格案
1.基本情况
2021年5月,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通过查看过程数据和视频录像的方式,发现某柴油车检验过程中有明显黑烟,将相关线索移送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调查。经现场调查,该车辆检验过程确实存在明显黑烟,但辅助人员未及时发现导致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2.处罚情况
2021年6月,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场处以八万六千元罚款。
3.案例警示
柴油车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了排放检验,是近几年检测场普遍存在的问题,归其原因主要是辅助检验员工作不认真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导致柴油车检验过程中出现可见黑烟后未能及时中止检验。风险提示:检测场应加强对本场职工的培训,发现柴油车检验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黑烟后应及时中止检验,按照标准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负责人介绍,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托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采取“网络监控+精准执法”模式,持续发力,严查严管。通过分析过程数据、核实环境参数、回看视频录像等手段开展严格监管,并指导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网络监管,深入挖掘检测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2021年上半年,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13起,处罚金额164.6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检验设备正常运行;
(二)有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四)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
(五)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
(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
(七)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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