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建完善十大新兴产业商协会。围绕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做优做强已有商协会,促进其“强筋健体”;建立健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产业商协会。鼓励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人物主导组建新型商协会。引导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先进核能等新兴产业商协会加快设立。支持各类新经济新业态商协会发展。
(二)搭建行业发展平台。鼓励商协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针对企业专业服务需求,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商协会会员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鼓励支持商协会牵头起草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牵头研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了解国内外创新性政策和举措,提出推动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产业发展持续建言助力。鼓励支持商协会在我省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及会议,支持行业企业品牌建设,打造品牌商协会。鼓励商协会建立行业数字平台,促进会员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
(三)加大“双招双引”力度。鼓励支持商协会按照“会企分开”原则,依法设立专业化招商公司,加大社会化招商力度。鼓励商协会根据我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联合专业招商机构广泛开展“双招双引”。鼓励商协会牵头举办行业性展会、峰会、创新创业大赛和承办招商推介会、投资恳谈会等各类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常态化开展“双招双引”。支持商协会与沪苏浙、大湾区、京津冀、中部地区其他省份等商协会和国际商协会加强交流合作,促进产业链、价值链相互嵌入、共同发展。鼓励商协会联合创业类组织、创投机构举办全国性、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培育、引进创新型人才和团队。对商协会招商的,同样享受招商奖励。鼓励商协会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按规定享受不低于园区现有支持政策。
(四)促进跨区域开放合作。鼓励省外企业家来我省设立异地商会,在我省承办全球性或全国性活动;支持在皖异地商会建设成为长三角乃至全国的龙头商会。支持组建异地皖籍企业家商会,鼓励全国各地皖籍企业家商会积极参与我省“双招双引”。鼓励我省商协会与国内外同行结成友好商协会,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探索引进工商经济服务类、科技类等国际社会组织并在我省注册,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中部崛起等国家战略和我省重点区域,建立国际工商协会集聚区。充分利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平台作用,依托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等产业创新转化平台,吸引一批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社会组织在我省设立办事处或行业类分支机构,助力产业技术创新。
二、促进政企沟通合作
(五)完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鼓励商协会经常性收集会员企业意见建议,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共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鼓励商协会协助政府开展经常性的“四送一服”,推动惠企纾困、支持创新发展、鼓励转型升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支持商协会开展资本市场、共性技术、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培训,多种方式搭建产业链对接供应链、创新链、资本链、人才链、政策链的平台,促进“多链协同”。将符合规定的重点商协会列为政府收发文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产业推进专班负责同志积极参加商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鼓励在相关行业数据信息平台按规定为商协会设立业务查询端口。商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向相关部门开放社会组织管理平台数据端口,便于相关部门及时查询商协会名录及其等级评估信息。
(六)创新政策制定实施模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涉及行业、产业利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征询相关商协会的意见。起草省政府工作报告时,征询相关商协会的意见。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邀请商协会参与党委和政府重大调研活动以及政府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课题等研究。经济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召开前,听取商协会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政府全体会议或有关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商协会参加。探索建立商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行业标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和政策解读。政府就推进行业发展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可邀请相关商协会参与信息发布。相关部门通过座谈会、培训会和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方式,用好“网上工商联”等网上平台,及时精准向商协会推送中央及省涉企有关政策,推动其发挥“信息中转站”作用,向企业宣传解释政策并收集诉求建议,促进政策落实。将企业的合理化诉求、建议积极吸纳到政策文件中,可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七)增强行业监测分析针对性。将商协会作为业务工作沟通、联系、服务的对象和决策咨询的重要智库资源,通过联合调研、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推动商协会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运行监测和发展趋势分析,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商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合法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科技、社会治理等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相关商协会作用,编制和发布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十大新兴产业发展报告。
三、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八)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鼓励按规定向商协会购买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对于委托商协会开展的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范购买服务。各部门在编制购买服务目录时,要将适合商协会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通过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动态调整。对商协会承接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对商协会承办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九)创新参与社会治理。鼓励商协会建立行业性纠纷调解或专业调解组织,建立完善行业性纠纷调解与仲裁对接协调机制,开展行业内涉外商事、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劳动合同、安全事故等纠纷调解。推动商协会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发挥行业自律和调处争议等作用。鼓励商协会建立行业社会责任体系并发布相关报告。鼓励商协会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十)提高政治参与度。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商协会中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例结构,充分发挥其作用。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推动统战工作向商协会有效覆盖。
四、激发内生动力
(十一)推进去行政化。全面巩固商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成果,根据脱钩不脱管理、脱钩不脱责任、脱钩不脱扶持的要求,构建商协会自主管理与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新型行业治理模式,持续做好商协会规范和服务工作。
(十二)推进去垄断化。商协会可适度实行“一业多会”,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在同一行业可发起成立2—3个商协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规范商协会发展会员行为。鼓励同行业内商协会间开展适度竞争。
(十三)鼓励去单一化。鼓励商协会打破所有制和经营规模界限,广泛吸收各类经济组织入会。鼓励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皖同业经济组织加入我省商协会。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区域性商协会将驻所或代表机构设在我省。
(十四)提高市场化运作能力。支持商协会按“会企分开”原则,建立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资本化运作机制。推动商协会提升承接购买服务水平,不断扩大影响力。拓宽商协会用人视野,从行业领军人物中选强配优商协会负责人。加强商协会秘书处建设,促进职业化发展。
(十五)完善内部治理。修订完善省级商协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健全以商协会章程为核心,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商协会法人治理机制和现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重点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商协会应设专职会计;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十六)强化自身建设。推动商协会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商协会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有关部门报告。推进各领域商协会建立自律公约,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方式,引领和规范商协会及会员企业的行为。引导商协会深入开展廉洁自律工作。
五、优化服务管理
(十七)加强党建统领。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商协会运行全过程,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应建尽建。对尚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及时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推动建立群团组织。理事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转接组织关系较难、暂时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可在理事会以上层级或常设办事机构中设立功能型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任务。加大在专职人员特别是管理层中发展党员力度,鼓励优先招聘党员。商协会党组织参与商协会重大事项决策,落实党建工作经费税前扣除、上交党费全额下拨等政策。
(十八)优化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提升服务效能。鼓励市场主体牵头发起成立商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在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受理成立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取消商协会换届事先报批制度。商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换届、注销清算报告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免费提供。
(十九)改进评估考核。对商协会工作成效开展评估考核,实行动态调整,将参与“双招双引”、制定行业标准以及会员满意度等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商协会评估考核“榜单制”,加强评估考核结果运用。综合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商协会的服务和管理。
(二十)规范收费行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清理整治商协会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商协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六、完善政策扶持
(二十一)加强财税扶持。研究制定支持商协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统筹政策资金,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鼓励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激励,引导扶持商协会发展。支持商协会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拓市场,重点支持对我省产业发展促进强、“双招双引”贡献大、服务企业能力优的商协会。对在协助政府起草行业标准、规划和政策文稿,组织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双招双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商协会,可根据贡献度,在科学评价基础上,择优给予奖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商协会,按规定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对商协会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并对商协会所办实体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商协会所办实体执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加强人才扶持。支持商协会推进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注重提升秘书长履职水平。探索成立商协会秘书长或会长联盟,建立轮训制度。支持高校与政府及其部门、商协会合作,协同培养专业人才。畅通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对外交流渠道,选派商协会中的优秀人员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交流锻炼。每年开展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培训。
(二十三)加强场地扶持。整合现有资源,规划建设商协会集聚区或发展孵化基地,研究出台租金、物业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商协会入驻。鼓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规定将闲置房产协议出租给商协会使用。支持商协会按规定在我省自主投资、建设、运营产业园区。
(二十四)加快平台建设。推动组建长三角和中部地区国际商协会联盟。组建安徽徽商总会。组建安徽省社会组织总会。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各类资源,建立服务网络,搭建政府与工商界经贸交流合作平台。
七、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五)建立长效机制。凝聚部门合力,强化思想共识,依托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商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评估商协会工作绩效,对成绩突出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其工作经费予以补助。市级奖补资金,省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建立省、市、县三级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商协会制度。制定商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加快构建支持商协会发挥作用的政策体系。
(二十六)加强动态监测。定期编制全省商协会发展报告和商协会参与行业治理案例报告,及时准确反映我省商协会运行情况、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加快建立科学、统一的商协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二十七)建立“发榜”机制。对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推动十大新兴产业等商协会组建培育及作用发挥情况定期进行评估、予以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二十八)压实工作责任。组织召开全省商协会工作会议,激励商协会担当作为。各级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商协会培育发展,促进其更好发挥作用。(记者 朱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