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三、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四、不得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五、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出具不真实、不客观、不准确、不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八、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九、不得违反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采用原始数据,或者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十、不得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十一、不得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样品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十二、不得违反标准等规定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检验检测样品。十三、不得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十四、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十六、不得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