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牌证检查方法如下:
a) 检查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许可证明或者文件,核查与危险货物运单记载信息的一致性,确认准驾车型是否相符;
b) 检查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电子保单,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许可证明或者文件,核查有无伪造、变造等违法违规情形;
c) 对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真伪有疑问时,宜实车查看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核对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确认有无明显被凿改等情形。必要时,联系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与原始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的一致性;
d) 对机动车号牌的真伪有疑问时,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实机动车号牌上的生产序列标识,并调看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的行驶轨迹、车辆特征图片;
e) 对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真伪有疑问时,可核实证件副页上的一维条码信息;
f) 通过管理部门认可的移动应用程序确认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电子保单的信息,对纸质检验合格标志的真伪有疑问时应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予以核实,对保险有效期有疑问时宜联系相应的保险公司予以核实;
g)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真伪有疑问时应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予以核实,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真伪有疑问时可联系核发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核实;
h) 检查身份证时,宜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身份证信息。
牌证检查时,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查询车辆和驾驶人状态,发现被检车辆、驾驶人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告知其及时处理。
5.6 绕行车辆进行车辆安全性检查,具体如下:
a) 目视检查车辆外观形状(含照明装置),重点核查车辆外形与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有无明显区别、照明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b) 目视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和标志牌、(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标示牌,重点核查标志灯是否完好、标志牌和安全标示牌信息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相符;
c) 目视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装备了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核查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橙色反光带和车辆尾部标志板有无严重破损、缺失,以及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有无3C标志;
d) 目视检查轮胎,目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偏小的宜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
e) 目视检查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核查其防护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对装置离地高度等有疑问时,应使用卷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f) 目视检查有无配备三角警告牌,可操作核查其能否正常使用;
g) 目视检查有无配备灭火器及配备的灭火器使用状态是否有效;
h) 目视检查行驶记录装置有无3C标志,并操作核查其显示功能是否正常。
进行车辆安全性检查前,应提示驾驶人确认车辆有无泄漏、紧急切断阀等阀体是否按规定关闭;对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宜询问其是否按规定装备了紧急切断阀。
5.7 通行安全检查方法如下:
a) 检查行驶时间和路线时,应通过询问驾驶人、查看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等方式,核查车辆是否按照指定行驶时间和路线行驶;
b) 检查装载情况时,应比对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核定载质量信息和危险货物运单记载的装载质量信息;
c) 检查超时驾驶情况时,应通过操作行驶记录装置的按键,或通过询问驾驶人、查看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等方式,确认近48h内是否有超时驾驶的记录。
5.8 道路检查发现被检车辆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被盗抢等嫌疑,或者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情形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采取扣留车辆、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强制措施。
5.9 省级、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用自行研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内或途经辖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道路检查的,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系统已预先采集或能实时获取车辆和人员、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相关信息,按照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道路检查规程进行牌证检查、通行安全检查的,视同满足了5.5、5.7规定的要求。
5.10 宜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开展道路检查。
5.11 对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单的,应在检查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牌证后移交交通运输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