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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报2024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
发布时间:2025-02-28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92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通报了2024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详情如下: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行为,根据《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4〕1号),2024年7月至12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了联合监督抽查。现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情况
根据《2024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视频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取74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由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视频检查。第二阶段为现场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组成检查组,重点对2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管理体系方面。质量管理手册中公正性和诚信承诺内容与评审准则要求不一致,未在服务区域明显位置公示;未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进行管理体系换版或修订;质量手册编写依据包含已作废的标准;内审检查记录表未涵盖机动车补充条款要求;未按要求办理主要人员变更手续;部分人员能力确认记录中未涵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
2.场所和设施方面。检测场地、路试车道未有效隔离或被占用;地沟未设置防止车辆坠入的安全设施;场地内限速、限宽、限高标识缺失或存在错误;排放检验设备采样管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具备抗挤压功能;排放检验设备计量溯源不满足HJ1237标准要求;校准证书依据错误,确认依据与校准证书不一致等。
3.报告及原始记录方面。人工检验单车辆出厂日期填写不规范;发动机型号、额定转速、污染控制装置信息录入错误;未保留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相关检验报告和记录;汽车列车整车制动率计算时采取的主车制动力取值错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中缺少汽车列车整备质量数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方向盘**自由转动量填写错误等。
4.检验视频方面。未按照GB/T 26765-2023要求上传安全技术检验视频和图片;前照灯检测过程中出现车辆前移情形;外观检查视频不能反映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全过程;新车注册登记检验外检时未按规定比对车辆公告信息,实车尾部外观与公告照片不一致;未上传发动机号码照片;黄牌车雨刮器缺失;应急停车安全附件项目检查时使用了道具三脚架和道具固封螺丝;移动视角摄像头未对准车辆排气管,无法反映取样探头插入过程;双排气管车辆检验时仅插了一个取样探头;后排座椅布置及安全带未进行有效查验;检查底盘转向系部件时未由引车员与底检员共同完成;底盘动态检验时间不足等。
三、处理意见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提醒纠正1家;责令限期改正7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处理6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11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补充现场检查1家。其余视频检查54家机构发现的问题由属地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请有关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按照《2024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处理意见通报表》(附件1)要求,结合监督检查现场反馈的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按职责督促被检查机构认真整改,并组织联合验收,于2025年3月30日前将整改确认表(附件2)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于收到通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涉及的车辆要召回重新进行非定检类别全过程检验,并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报辖区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联合验收,逾期未完成整改将由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停止采信报告直至完成整改验收。
(三)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涉嫌弄虚作假、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请有关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及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进一步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报上级部门。
(四)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辖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和打击违反检验检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等行为。

附件:

1.2024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处理意见通报表

2.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省级双随机抽查整改确认表

2024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处理意见通报表

序号

机构名称

处理意见

1

安庆市晶彩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2

桐城市共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核查处理。

2.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处理。

3

霍邱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2.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处理。

4

六安汽车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进一步核查处理。

2.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核查处理。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处理。

5

黄山市聚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6

泾县宝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核查处理。

7

铜陵马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核查处理。

8

无为市君安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提醒纠正。

9

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核查处理。

2.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处理。

10

蒙城杰森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核查处理。

11

颍上县八里河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1.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进一步核查处理。

2.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核查处理。

12

淮南市润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3

宿州汇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1.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进一步核查处理。

2.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核查处理。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处理。

14

蚌埠市百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5

滁州颐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核查处理。

16

马鞍山嘉元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辖区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开展联合现场检查,补充抽查部分车辆检验视频。

17

合肥水家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8

安徽省安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9

合肥市金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进一步核查处理。

2.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核查处理。

20

合肥明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进一步核查处理。

2.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核查处理。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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