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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车环保不达标谁来负责?看完这篇就知道了
发布时间:2019-12-02 文章来源:中国汽车报  浏览次数:4341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提出,意味着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机动车产品,将被纳入到召回管理当中;预示着机动车生产者的责任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等相关内容将进一步明确。同时,机动车环保召回也将有法可依。

货车是环保监控与召回主战场

《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中显示,汽车是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中,占汽车保有量7.8%的柴油货车,排放了57.3%的氮氧化物和77.8%的颗粒物,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柴油货车除尾气污染物排放占比较大,排放不达标、排放数据造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早在2014年,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曝光了柴油车“假国四”事件,引发行业震动。截至目前,货车排放造假现象依然没有彻底杜绝,部分车辆生产厂家也因此受到巨额罚款。除此之外,一些厂商为了迎合用户需求,通过技术手段篡改或屏蔽OBD监控系统,让车辆可以在不用加注尿素的情况下正常行驶,以此来获取收益。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柴油车尾气排放严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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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历来是政府相关部门监控与整治的重点。2014年,环保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工作。五部门还印发了《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方案》,以中、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在新车型检测、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同时,坚决打击制造、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在2018年召开的中国汽车摩托车行业发展与检测认证技术推进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机动车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解决机动车环保问题,要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要求,建立相配套的标准法规体系,把重型载货汽车从原来的发动机排放监管改为整车排放监管,进一步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同时,建立相应的执法监管体系,成立柴油车专项打假工作组,对违规企业实施处罚。另外,建立以达标排放为核心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在环保定期检验、遥感监测、路检路查发现超标车辆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超标排放车辆车型信息数据库,

从零部件供应商、生产、使用环节着手,在各个环节实施精准监控,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

“以往的环保监管与整治措施侧重于事前的防范与事中的监管,但并未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一旦机动车被查出排放超标,该如何处理?如果涉及召回问题,该由谁执行?如何保障车主的权益?这些问题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还是一片空白。”卡车行业专家刘雯(化名)指出。

明确环保召回主体责任

2018年发布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应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环保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虽然《大气污染防止法》明确了环保召回制度,但并未指明具体的执行细节,而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机动车环保召回的实施主体、监管主体,以及具体管理办法,可谓是《大气污染防止法》环保召回制度的细化。”刘雯表示。

“当前,在排放标准不断加严的背景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谓正当其时,对推动柴油车排放达标,促进柴油车环保召回规范化运行,保障用户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商用车行业专家孙航指出。

具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在机动车环保召回主体责任方面,规定生产、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生产者)是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的主体。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召回。生产者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拒不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另外,《征求意见稿》指出,由零部件原因导致环保缺陷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零部件生产者开展调查。

在实施和监管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的技术机构承担环境保护召回监管中的信息收集、调查和效果评估等具体技术工作。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机动车环保缺陷可能会造成严重污染、社会影响重大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会同生态环境部组织技术机构直接开展调查。这样有利于化解重大的机动车排放不达标造成的不良后果。

让合规车主权益得到保障

北京一家二级重卡经销商负责人李利在采访时坦言,造成机动车环保缺陷,车主并非是完全无辜的一方,比如很多套牌车造假的案例中,车主往往知情不报,并以此获得大量收益。另外,在屏蔽OBD监控系统的案例中,经销商往往是应车主的要求篡改OBD系统,以达到减少开支的目的。

“不过,确实有卡车司机因不知情购买了排放不达标或者质量不合格的车辆。”安徽蚌埠卡车司机刘志强告诉记者,他于2018年购买了一辆国五排放标准的载货车,在车辆年检时,环保检测不达标,无法正常过检。后来,只能托关系、花钱找黄牛,才勉强把年检的事搞定。“发生这种问题,厂家和经销商会互相推卸责任,到头来只能自己吃哑巴亏。”刘志强无奈地说。


“在运输行业,卡车司机与经销商因车辆排放问题扯皮的情况十分常见。一般来说,卡车司机是弱势一方。未来,随着《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卡车司机将‘申诉有门、维权有路’,机动车环保召回也将有法可依。”刘雯指出。

在孙航看来,车辆排放不达标的问题,还需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加以分析。“若卡车司机是排放造假的参与方,就应该加大对车主的处罚力度,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机动车尾气排放造假的现象;如果卡车司机对排放造假毫不知情,就应该加强对车主权益的保障。一旦车主在年检或者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排放不达标,就应该进一步打通反馈问题的渠道,尽快进行车辆召回。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减轻因车辆环保不达标对个体散户正常生产和生活的负面影响。让机动车环保召回能够更加顺利地推进,以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打赢‘蓝天保卫战’。”他说。

文:袁孝尚 编辑:孙伟川 版式: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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