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通知公告
协会通知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协会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2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6109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机动车检验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重要意义

    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检验机构数量急剧增加,业务竞争激烈,部分检验机构管理服务不规范,存在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测数据、替检代检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相关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重要意义督促本地机动车检验机构提高政治站位,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改进机动车检验公共服务,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二、严格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办及日常管理

    (一)科学选址。以县(市、区)为单位,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本地机动车保有量、年度检验量、检验机构的数量、分布及日**检验量。新开办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充分考虑当地车辆检资源供求关系,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科学、审慎决策

    (二)规范准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开办流程,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办政策的咨询指导,强化部门协作,优化许可服务,按流程做好机动车检验机构注册登记、环境评估(备案)和部门联网核查等各项工作,提升许可审批效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三)独立获证。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单独通过资质认定。

(四)确保检公正性。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销售、二手车交易、道路运输、机动车质量鉴定等影响车辆检公正性的内容。

    (五)加强车辆检结果符合性管理。无论车辆检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均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有建议维护项目),检验机构要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送检人)并督促其尽快维修,规范开展不合格项的复检工作。对同一车辆多次检的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应合并存档,以便后续监管。

    (六)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人员和设施管理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标线标识、从业人员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指南》(见附件)等相关规定要求,确保车辆检工作的规范实施。

(七)严格落实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责任。检验机构应按照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检人员素质,依法依规开展车辆检工作。检验人员应与检验机构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自我承诺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开展车辆检验,并对其检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协同机制,畅通12345等投诉渠道,强化监管信息共享,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部门线索移交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部门职责严肃查处。

   (九)机动车检验涉及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法律法规对机动车检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优化提升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水平

    (一)推行车辆检“一站式”服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放检验能力机动车检验机构着眼人民群众车检需求,整合资源,优化机动车检验“一站式”服务流程,实现车辆一次排队、一次检、一次收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推动检数据共享、互认。

    (二)鼓励推行预约服务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开展预约检车服务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额外费用。

    (三)推进车检业务“一窗办理”服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优化业务流程,通过内部资料流转,实现车检服务全流程“一窗办理”。车主在一个受理窗口完成资料提交、审核、缴费等步骤,车辆检完成后由取件区告知检结果,打印相关证件资料。

    (四)实行免费交车代检“交钥匙”服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设置固定的车辆交接区,配备专人为车主提供免费交钥匙服务。车辆自进场停车(含待检排队停车)起,至业务办结离场前,全程由机动车检验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车主在休息区等候。车辆检完成后,工作人员引导车主取车离站。

    (五)规范车检收费标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对车检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推进检, 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验场地、建筑物等设施应能够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需要,并设置办公、检验、服务等相应区域应在服务大厅公布检验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人员检能力与所从事岗位相匹配,检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相匹配。鼓励检验机构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过程。鼓励检验机构引入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和水平

(七)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动车检验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严格工作人员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各检验机构应对场内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检验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进行查处。

      四、实施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有效性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探索实施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差异化、精细化管理,采取联网监查、明察暗访、分类管理等手段开展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按照《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结果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反馈情况,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监管等级类别。对被确定为A类的检验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被确定为B类的检验机构,每2年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被确定为C类的检验机构,每1年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被确定为D类的检验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C类D类检验机构实行约谈和告诫措施。

 

    附件:《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指南》

 

 

附件

 

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确保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等标准和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机动车检验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其检验业务。

(二)机动车检验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应存在影响机动车检验公正性的业务。例如: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销售、二手车交易、道路运输、机动车质量鉴定等业务。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场所不得开展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销售、二手车交易、道路运输、机动车质量鉴定等业务。

(三)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场所应能够溯源到合法的产权证明,场所性质包括自有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等,应有相关证明文件。

(四)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场所、设施设备、环境条件应满足国家标准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求

(五)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同时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放检验能力。对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三检合一”要求,确保车辆检验检测“最多跑一次”

(六)加强机动车检验资料信息管理。车辆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可采用电子记录形式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六年;车辆排放检验信息的电子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十年,所有与检相关监控视频和照片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二、检验从业人员要求

(一)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和行业管理规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检人员的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应与所开展的机动车检活动相匹配。

(二)机动车检验机构检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引车员、排放性能检员等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相匹配。

(三)机动车检验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机构从业

(四)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及技术负责人应有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同等能力;

3.机动车相关专业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

4.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8年及以上。

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的工作经历。

机动车相关专业技师是指:汽车修理、汽车驾驶、机动车检测技师。

机动车相关专业是指:机动车类专业、机械电子类专业、仪器仪表专业、交通运输(理工类)专业。

(五)每个机动车检验机构应配备2以上内审员。

(六)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配备至少2名授权签字人,以满足连续检工作需要。

(七)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应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车辆检验工作。

(八)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持续强化检验人员培训,确保人员检验能力与所从事岗位相匹配

硬件设施要求

(一)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场地、建筑等设施应能够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保障安全的需要,应设置办公、检验、服务等相应区域。

检验区域主要涉及:检预检区(交车区)、外观检验区、底盘检验区、检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

服务区域主要涉及:还车区(停车区)、场区道路(为检、消防等必须配置的道路)、服务大厅、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二)机动车检验不出站经外部道路绕回站内,检验活动不得占用公共道路。

(三)场区道路为水泥或者沥青等硬化路面,视线好、保持通畅,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宽度应能满足承检机动车**车型行驶的要求。

(四)场地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要结合道路交通情况,合理规划站内行车路线进出站合流点。站内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确保信息简洁、清晰、连续且指向明确,确保机动车通行安全顺畅。

(五)机动车检验机构应设置辅助检验的办公场所、档案室、计算机房、气泵房,服务大厅等。档案室、服务大厅应独立设置,所有设置均具有防火、防盗措施。服务大厅应设置公示栏、业务办理区、客户候检休息区。业务办理区服务窗口数量应满足业务需要,设置标识标牌。

(六)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独立设置存放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资料的档案室。档案室通风、温、湿度等环境条件应满足档案保管要求。档案室应具有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七)机动车外检区主要涉及检验项目: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车辆外观等人工检验项目,首次、迁址、扩项、复查机构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地面应高出路面或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首次、迁址机构的外检区应设置为第一检验工位。应将联网查询和车辆唯一性检查作为首检项目。

(八)机动车底盘动态检验区应能满足**承检车型的试验要求。

(九)机动车检车间内工位布置应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车间内应设立人行通道,设置隔离栏与车辆检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十)机动车检场所布局:安全技术检验车间小车线宽度不小于5m,长度不小于20m;大车线宽度不小于6m,长度不小于45m。机动车排放检验车间检测线长宽:小车线宽度不小于6m,长度不小于10m;大车线宽度不小于7m,长度不小于20m。小车排放检验工位前后排列设置的检测线应有通行车道(或独立出口),通道宽度不小于4m,应能确保机动车出入不受在检机动车阻碍;大车排放检验线不允许排放检验工位纵向(同轴)排列设置。车辆行驶通道及转弯半径要满足所承检**车型一次性转弯或调头,不得倒车。

(十一)机动车车辆底盘部件检查应使用地沟地沟长度、宽度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地沟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地沟内应配备标识地沟区域大小的固定照明装置,配备准确观察部件的移动照明装置(电筒或低压工作灯)。

对不具备地沟条件的检验机构,检查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底盘部件时可采用举升装置等其他能观察到车辆底盘部件的方式使用的举升装置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举升设备应有安全标识。

(十二)使用汽车、摩托车混合安检线。

(十三)不得在楼顶、地下室等非地面区域设置机动车行车制动路试检验用试验车道。

(十四)机动车试验车道应符合安全隔离、安全防护要求。试验车道路面宽度不6m,大型车辆试验车道长度不100m,小型车辆试验车道长度不80m测试路面应为硬实、清洁、干燥、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路面纵向坡度应不大于1%,路面局部不得有明显的破损、凸起和凹陷。试验车道应有加速路段、制动路段、中心线、车道线、边线等标志和标线。试验车道两侧和终点应设有隔离装置、警示标识等安全防护措施。

(十五)机动车驻车制动性能检验应配置驻车坡道或路试驻车制动检验设备。驻车坡道的坡度应分别为15%20%,驻车坡道的长度应比承检车型**轴距长不小于1,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宽度宽不小于1m。驻车坡道应设置中心线、车道线,驻车坡道两侧和后方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标识。

(十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符合GB 38900和相关规定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应符合GB 3847GB 18285和相关规定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排放检线加装移动摄像设备,并在排放检测过程中记录尾气采样探头工作过程。机动车检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定期实施量值溯源

(十七)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的车辆检用软件应具备安全认可证书。检用软件应具备车辆信息登录、联网查询、规定项目检、信息采集、自动传输、计算处理、存档、统计、打印、显示、指定信息查询及上传、角色管理等功能。使用软件出具的检验报告内容应符合GB 38900GB 3847GB 18285等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十八)机动车检验机构应配置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保存、联网监控、视频监控、过程溯源等功能。视频监控应覆盖服务窗口区、检预检区(交车区)、外观检验区、底盘动态检验区、车间进出口、车间检验区、授权签字人区、客户等候区、还车区(停车区)。视频监控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管理要求。信息系统和联网应符合GB/T 26765 规定。传递数据及图像应符合GB/T 26765GA 1186以及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加强机动车检资料信息管理。

管理体系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层应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明确质量方针,量化质量目标,并纳入管理评审。开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人员培训、质量监督监控、结果有效性监控活动不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管理评审、人员建议、风险评估、能力验证和客户反馈等信息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上一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组织开展环保信用等评级工作的通知

版权所有: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    技术支持:浪讯科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08号 古井百花大厦B座1901    电话:0551-62613700
皖ICP备15003925号-2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