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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会员细则
发布时间:2015-05-21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4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结、服务、自律、共赢的宗旨,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应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义务,享受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应是热爱或从事与机动车辆检测相关工作,拥护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

协会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1.普通会员是指热爱或从事与机动车辆检测相关工作,在机动车检测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2.荣誉会员是指长期帮助本协会开展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荣誉会员为本协会的终身会员,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授予。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热爱或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承认本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籍

第八条  申请入会,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考察;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团体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更换团体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担任理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理事会确认,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履行确认。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公告。

第十三条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协会收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

会 长                               50000元/年

副会长(常务理事)                  30000/

副会长                              15000元/年

理事                                5000元/年

会员                                2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 (不含荣誉会员)       100元/年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交纳,入会费应按协会授权的常设机构的要求交纳。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经营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为协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彰;

(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报会长办公会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授权的常设机构提出意见,报会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前条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

会员受到本细则第五章规定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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