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重磅改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将采用告知承诺,快来发表意见
发布时间:2019-05-08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浏览次数:6732

重磅改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将采用告知承诺,快来发表意见

5月7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见下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通知

此次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


(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

(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

 (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9年5月1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wangying@cnca.gov.cn。  


二、 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培育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主要改革内容

(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验收)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统一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自《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修订后实施。

(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

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种子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前置条件或者确需联合实施许可的,应当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技术评审。

3.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1.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2.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

(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

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无需现场确认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

 (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

(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改革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告知承诺技术核查专家的培训,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相关改革事项,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 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加强事中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对实行“先证后核”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实施技术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

(四)强化事后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抽查频次和比例。

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 6  月    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式,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场所变更时,资质认定部门均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许可。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后续核查工作。

第五条【告知事项】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承诺事项】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检验检测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登录资质认定部门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审核与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申请机构作出资质认定决定;能够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条【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资质认定事项,检验检测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后续技术核查】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后的2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技术核查。

第十三条【技术核查要求】

现场技术核查评审员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实施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技术核查结论。

现场技术核查评审员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技术核查要求】

现场技术核查评审员在核查中发现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整改期间,申请机构不得对涉及整改项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申请机构逾期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撤销资质认定规定】

申请机构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此前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信用档案】

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第十七条【处罚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处理规定】

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日    

(一式两份)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复查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复查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5.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场所变更后的法律地位证明(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3.场所变更后申请单位的专题内审报告;

4.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扩项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扩项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4.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技术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资质认定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申请机构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应撤销或者替换其此前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机构自行承担。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上一篇: 关于印发《安徽省检验检测机构2019年度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版权所有: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    技术支持:浪讯科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08号 古井百花大厦B座1901    电话:0551-62613700
皖ICP备15003925号-2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