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3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力与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4674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千方百计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点企业”),至少配备1名“人社服务专员”,建立重点企业岗位需求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需求清单,提供用工服务、社会保险、政策对接等服务,优先发布重点企业用工信息。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平台作用,结合疫情防控宣传,有针对性地将企业用工信息送岗上门。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方式,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重点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开展“送人到岗”活动,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鼓励企业包车、输出地人社部门“点对点”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02
积极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
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安徽公共招聘网”、人社部门官网、官微等平台开设专区发布企业开复工信息。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站点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行业企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

03
关心呵护重点地区劳动者
对从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04
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的补贴。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自行确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

05
着力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各地可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上述政策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06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供给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不变。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精神,支持企业利用国家免费开放以及企业内部的线上资源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向各类企业免费开放线上培训资源。线上培训时长视为技术理论知识与综合素质理论知识的学习课时,计入所培训的工种(项目)总课时,由企业提供参训职工注册信息和累计课时的截图证明,达到相应课时即为理论模块考核合格;线上课程设有在线结业考核环节的,应提供参训职工注册信息和考核合格的截图证明,同时结合疫情结束后的线下实训情况,按规定兑现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班期以企业在“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开班时间为准。

07
千方百计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申请办理,进一步缩短疫情防控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推行特事特办。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进一步发挥各类示范基地和园区支持创业、吸纳就业的作用。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08
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
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打通部门数据,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审核等机制。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及支付宝城市服务、微信小程序、安徽政务服务网、阳光就业网等线上渠道开展就业服务。通过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个性化辅导,指导高校毕业生规划职业路径、增强职业素养、形成合理预期、提升求职能力。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09
优化提升线上公共就业服务
根据各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搭建网上对接平台,鼓励企业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等网络招聘平台开展招聘,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提高就业服务精细化水平,足不出户实现求职应聘。运用短信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精准推送政策服务。积极向中国公共招聘网、安徽公共招聘网归集共享岗位等信息,实施“网上招聘不停歇,就业服务不打烊”的线上春风行动。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定3个月。各地人社部门要把做好当前就业服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动对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合理调配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保障稳就业工作力量,更好服务各类用人单位,为保障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上一篇: 安徽公检法发布联合通告
下一篇: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司-征求意见稿(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实用手册)

版权所有: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    技术支持:浪讯科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08号 古井百花大厦B座1901    电话:0551-62613700
皖ICP备15003925号-2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