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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38.5万!江苏多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被罚
发布时间:2021-09-08 文章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4380


近日,为进一步扩大震慑效应,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集中曝光了一批机动车检测机构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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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百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南京百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信访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2月20日,该单位对部分双排气管汽油车进行检测时,工作人员插入两根尾气采样探头,但没打开控制进气的三通阀门,实际效果为单探头进行采样。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


2021年1月29日,该单位对柴油车复检时,在加载减速功率扫描阶段未按照标准要求将油门始终保持在**开度状态,并出具排放合格检测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查处情况


违法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案审会讨论通过,2021年3月24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17.18万元




二、连云港新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以及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新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大气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30日,该单位工作人员对柴油车进行检测时,部分采样管插管工作由非本站工作人员操作且检测人员未用滤光片进行设备100%满量程校准。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要求以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C中的要求。


执法人员抽查该单位2020年10月份的部分检测报告及检测视频,发现检测报告显示的车辆信息与实际检测的车辆信息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其他车辆代替被检车辆进行OBD检测,生成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违法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案审会讨论通过,2021年7月1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业整顿15天,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16.85万元。




三、常州市延政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延政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一份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显示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实际线上检测方法使用了双怠速法。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明确在用汽车检验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的通知》(苏环办〔2019〕94号)中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要求。


执法人员通过比对该单位环保检测软件上低浓度标准气体的输入数值,和供气单位提供的低浓度标准气体的原始气体数值,发现该单位1号检测线2020年9-10月份在环保检测软件上提取的低浓度标准气体的输入数值不在供气厂家的原始数值。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18)的要求。


查处情况


违法当事人违反《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案审讨论研究决定于2021年2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2.57万元,并处罚款2.18万元。




四、南京盛扬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删除机动车环保检测原始过程数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南京盛扬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信访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16日,该单位被投诉车辆进行过两次检测,但在检测系统中只有一次检测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要求。


查处情况


违法当事人违反《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经案审讨论研究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业整顿60天,并处罚款9950元。




五、无锡泰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省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提供的线索,对无锡泰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单位汽柴油低气分析仪低气检查,3-4月份检查日志中低浓度标气数值与低浓度标样真实数据不一致,在分析仪低气检查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


4月22日,该单位对某车辆复检时功率异常,检测过程中存在换挡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


4月22日,该单位对某车辆复检时二氧化碳数值异常变化,从视频看抽气软管脱落后重新安装上继续完成检测。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


4月26日,该单位对某车辆进行检测时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够。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


查处情况


违法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案审讨论研究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53.455万元,罚款3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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