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动态
行业要闻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要闻  
安徽省发布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3-02-15 文章来源:信息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3813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此次随机抽取20家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2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1家因报备暂停营业未开展现场检查)。详情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提高数据质量,按照《2022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要求,2022年8月至11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了监督抽查。现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根据《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20家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2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1家因报备暂停营业未开展现场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机构能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体系运行较为规范。但同时也发现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问题,应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 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方面。未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标准变更手续,委托协议书中未记录分包事项;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仪器设备室缺少温湿度监控措施和记录;缺少专门用于样品存储放置的场所和冷藏设备;标气、标液缺少或超过保质期;内审和管理评审未覆盖质量手册规定的全部内容;样品标签中记录的编号不是样品唯一性编号、未体现样品检测状态;未在公共场所明示自我声明及公正性、保密性等服务承诺;人员数量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2. 报告规范性方面。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未按规定在报告上加盖“CMA”标识和“检测专用章”;报告上无签发日期。

3. 原始记录符合性方面。检测项目图谱机打小票时间与电脑原始图谱记录时间不一致;伪造采样、分析原始记录签名;样品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原始记录信息与报告不一致;检测结果缺少原始数据文件支撑,无法溯源;未对样品进行有效分析直接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

4. 质控措施符合性方面。用标准曲线浓度点代替准确度控制措施;样品检测结果超出标准曲线线性范围;标准溶液标定未在原始记录上记录;利用之前使用的标准曲线未进行相关点位校准核查;样品的采集、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样品超过标准规定的有效期限进行检测;分析过程缺少空白试验、精密度控制和准确度控制等质控措施。

(二)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 检验检测场所和设施方面。场地进出口缺少引导线,限速标识,外检车间缺少限速、限高标识,安检车间进口限速、限高标识不清晰;地沟缺少安全防护;路试车道被其他单位占用,标识标线磨损严重,缺少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底盘动态检验区的设置与路试试验车道入口存在交叉。

2. 报告规范性方面。环检报告单仅加盖了公章,缺少授权签字人签字;环检报告缺少SCR型号信息;检验报告上分析仪检定超期,检验结论栏未标明签发日期;栏板货车人工检验记录表未填写栏板高度。

3. 原始记录符合性方面。一辆车出具2份不同的检测合格报告;环检报告基本信息无额定转速,检测数据无额定转速;过程数据CO2持续为零;双怠速检测过程数据与检测结果不一致,且无法溯源;高怠速检测时引车员下车,检测未结束时人为挤压取样软管,篡改污染物控制装置,自由加速法检测,实测转速为零;双怠速检测过程数据未达到规定转速,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未踩油门,检测过程有明显可见烟;带OBD车辆未进行OBD检测,自由加速法检测时未插入采样探头,但是上传了合格数据。

4. 管理体系文件方面。未按要求开展2022年度期间核查、比对试验;质量手册颁布令最高管理者未签名;质量手册附录人员名单与实际检测人员不一致。

5. 检验检测结论方面。无判定结论、无授权签字人签名;检验报告外廓尺寸缺少结果判定。

6. 内审和管理评审方面。未按要求提供内审计划、管理评审计划和检查记录表;内部审核报告和会议签到记录表未使用受控版本;管理评审流于形式,时间不符合逻辑,质量方针与手册不一致,无质量目标考核记录等。

三、处理意见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提醒纠正2家,责令限期改正9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家,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家,暂停对外出具环境监测报告1家,暂停资质认定证书1家。

机动车检验机构: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处理6家,责令整改15家;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授权签字人资格1家,责令限期改正12家,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39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163号令)进一步处理6家;由辖区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4家。

四、工作要求

(一)请有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要按照《2022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通报表》《2022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通报表》(附件1、附件2)要求,督促被检查机构认真整改,相关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于2023年2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市于2023年3月1日前将整改确认表(附件3、附件4)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对涉嫌机动车检测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请有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于查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辖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和打击违反检验检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将对后续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附件:
1. 2022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通报表

2.2022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通报表

3.2022年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省级双随机抽整改确认表

4.2022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省级双随机抽查整改确认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1
2022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1

马鞍山市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2

铜陵市义安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3

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4

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无需追究行政责任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醒纠正

5

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暂停证书,建议注销

6

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7

安徽新环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8

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9

安徽鹊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10

安徽山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1

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拟变更检验场所,未对外出具环境检测报告

新场所通过资质认定后方可对外出具环境检测报告

12

安徽中成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13

合肥市浩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4

合肥斯坦德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无需追究行政责任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醒纠正

15

马鞍山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6

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17

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8

安徽卓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9

安徽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且拒不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

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20

安徽天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附件2
2022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表

序号

机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情况及处理意见

1

安徽省骥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依法依规处理。

2

安徽运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3

安庆市际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4

安庆市晶彩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

5

安庆市舒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依法依规处理。

6

蚌埠世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

7

东至县车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8

池州市碧清机动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

9

阜阳东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0

合肥十里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

11

合肥兴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2

合肥一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3

淮南市中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条,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条撤销其授权签字人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授权签字人资格;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4

黄山市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5

黄山佩安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

16

绩溪县通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依法依规处理。

17

临泉县豪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18

灵璧县安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依法依规处理。

19

六安市永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有限公司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20

六安永悦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依法依规处理。

21

庐江县宏安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22

马鞍山瑞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23

青阳县华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依法依规处理。

24

宣城东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



信息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一篇: 市场监管总局全面排查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
下一篇: 出具失实检测报告?一检测机构被重罚,并撤销检验资格

版权所有: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    技术支持:浪讯科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08号 古井百花大厦B座1901    电话:0551-62613700
皖ICP备15003925号-2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