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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检通报】内蒙古:6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被依法撤销资质
发布时间:2025-08-20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96

8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典型案例,6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被依法撤销资质。

巴彦淖尔市恒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2025年7月28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巴彦淖尔市恒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6月2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移送的关于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的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9月19日和29日,该机构先后承接了7辆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检车业务,但这些车辆均是改装过的,车厢高度为180厘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60厘米高度要求,该机构介绍这些车主在焊车铺更换了符合标准的车厢后上线检测并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巴彦淖尔市鸿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2024年7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巴彦淖尔市鸿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23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移送的关于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的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6月29日、30日和7月1日,该机构先后承接了12辆重型货车的检车业务,但这些车辆均是改装过的,车厢高度为180厘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60厘米高度要求,该机构介绍这些车主在焊车铺更换了符合标准的车厢后上线检测并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内蒙古昱福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2024年9月18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昱福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2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移送的关于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的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7月11日和9月15日,该机构先后承接了2辆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检车业务,但这些车辆的车厢均是改装后又在焊车铺更换了符合标准的车厢后上线检测,检车员在发现上线检测车辆存在更换大厢替检的情况下,仍通过外观检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海市鸿越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2022年11月24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乌海市鸿越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7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移送的关于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的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2月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存在通过在前照灯检测仪内加装LED灯的方式使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检测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2022年1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移送的关于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的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2月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存在通过使用脚刹代替驻车制动、灯罩涂抹机油缩短灯光检测距离等方式使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检测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2022年1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移送的关于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的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2月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存在通过使用更改安全检测灯光仪配置和刹车数据等方式使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检测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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