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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车年检可行吗?听听专家怎么说
发布时间:2018-03-29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8652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提交了《关于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车年检的建议》,引发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那么,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车年检可行吗?近日,媒体邀请了法学界以及车辆安全等方面的专家,请他们谈谈看法。


在讨论中,专家一致认为,机动车年检制度(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是保障车辆安全性能的必要措施,关乎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决不能取消。而且机动车年检制度是世界通行制度,我国实行的私家车六年免检制度已属比较宽松的规定。


专家表示,虽然我国机动车年检存在把关不严、流于形式、不便民等问题,但这些都不是取消年检的理由。不能因为年检制度存在问题就取消,而是要思考如何改进完善,否则就是“因噎废食”。

一、机动车年检制度是保障车辆安全的必要措施,坚决不能取消

我国实行机动车年检制度,机动车检验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利用相关仪器和设备,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测,确定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机动车年检是确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规定的重要手段。


根据规定,我国7座以下非营运的新车6年内免检,每两年申请检验标志;6至15年的车辆每年上线检验1次,15年以上的车辆每半年上线检验1次,这一检验周期符合车辆性能衰退的客观规律。


随着车辆使用年限增加,零部件的性能会衰退,而通过年检制度,可对车辆基本安全性能、环保性进行最低程度的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私家车强制报废年限,机动车年检制度成了判断车辆在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上是否达标的依据,也是车辆是否报废的重要手段。此外,如果年检制度废除,汽车改装问题也将失控。


从车辆质量控制角度来说,取消年检不妥当。因为汽车生产企业对车辆的质量标准和控制以及生产流程等要求不一样,导致生产出来的车辆质量参差不齐,**的表现就是车辆的可靠性不一致。所以,保障机动车的安全性,年检是必须要保留的。


从公共安全角度来讲,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背后关系着公共安全问题。这个公共安全不仅包括驾驶人的安全,也包括不使用车辆的人的安全。其实,安检、环检和综检三者都没有取消的正当性。车辆在出厂时有合格证,厂家确保出厂的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但车辆出厂以后,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损耗,可能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会对公共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同时,驾驶机动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政府部门不对这种基本的车辆安全问题采取措施加以监管,这是很危险的。所以,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机动车年检制度一定不能取消。


当然,目前附着在机动车上的检验类型过多,有安检、环检,营运车辆还有综检,车主的负担确实较大。这可以通过改革的路径,集中进行检验,提高效率。

人大代表的提案需要经过全面论证,应当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专业人士的意见。如果试图完全取消私家车年检制度,既需要审慎评估对交通安全的影响,也需要对执行这项制度所带来的负担与完全取消可能增加的生命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权衡。


退一步而言,即使考虑采用设定技术标准,规定私家车的安全状态应当符合标准,辅之以合规审查和事后处罚,也需要对可行性进行非常审慎的评估,如果在安全问题上搞放松监管,一旦出了问题,都是血和泪。


据无锡地区车检数据统计,车辆检验的一次合格率为65%左右,其中小客车的一次合格率为85%左右,也就是说有35%左右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此外,通过年检发现大量的机动车存在非法改装问题,比如7座以下私家车六年以内是免检的,到第六年上线检测时,这些车辆非法改装的比例比每年都进行检测的高很多。因此,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机动车年检制度的条件。

二、车辆年检和保养的目标不一样,保养不能代替年检

很多车主关心车辆保养和年检之间的关系,保养通常是对车辆相关部件进行检查、清洁、润滑等,而年检是对车辆整体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细致全面的检验、检测,从根本上消除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再加上保养是非强制行为,驾驶人可自行选择保养与否,去哪里保养,专家普遍认为这样一来,车辆的质量和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目前我国刚刚步入汽车社会,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如果没有这些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加以监督和管理,大多数驾驶人很难做到主动关心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此外,我国的汽车维修店还停留在“挣钱养活自己、避免倒闭”的阶段,还没有主动规劝车主消除安全、环保隐患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思考如何改进机动车年检制度的问题,而不是“一废了之”那么简单。


机动车年检和保养的目标不一样,保养可能是有选择的针对某一部分进行检测和养护,而年检是对车辆整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因此,车检制度应该保留,尤其在车辆的使用阶段,如果没有这样的检测和监督,不仅是不负责任的,而且还会对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从无锡东方汽车城的维修保养数据分析看,这个汽车城在15年内,从4S店销售出去的汽车有37万辆,但是到4S店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的只有8万辆左右。也就是说只有少部分的车主具有到4S店对车辆进行保养的安全意识,大部分车主都是到路边修理店,甚至一些卖汽车配件的地方进行保养,车辆的安全性能无法保障。


机动车年检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为绝大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对于车辆构造、技术状态、技术性能等的认知不足,无法发现车辆存在的故障和隐患,需要通过车辆年检来保障安全,否则不仅会威胁驾驶人及车上人员的安全,也会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另外机动车年检对于私自违法改装、盗抢车辆等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监管作用。

三、机动车的使用关乎公共安全,有必要通过年检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把关

机动车是一种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对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上讲,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对人的行为的许可,一类是对设备、设施使用的许可,例如电梯合格证就是允许电梯运行的许可证,机动车经过年检合格后发放的检验合格标志,就是机动车可以上路行驶的许可,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项许可设定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机动车年检制度不能取消。虽然在实际的年检中存在排队、乱收费、黄牛等问题,但这些都不是取消年检的理由,恰恰是改进和完善年检制度的契机。


机动车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


当然,《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也就是说,即使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如果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能够实现目的的,也可以不设定许可。但是,安全问题难以交由公民自主决定,因为人们往往容易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事故;市场机制也很难有效调节,因为在没有符合规定的压力下,市场主体往往选择削减在安全方面的投入,何况非营运车辆也缺乏市场机制的调节空间;而非营运车辆也不存在行业自律的机制。此外,行政机关的事后监管,例如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也存在认定困难和于事无补的问题。


因此,在无法找到能够实现安全保障目的的替代性制度之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应当进行改进完善,绝不是完全取消,需要将车辆安全提升到与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同等重要的地位。

四、机动车年检是世界通行制度,不是中国独有

无论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印度、阿根廷等新兴国家和地区都在采用机动车年检制度,机动车年检制度并不是中国独有,而是世界通行制度。


机动车年检制度是欧洲、美国(大部分州)、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汽车安全管理中总结出来的一套管理措施,可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我国参照国外先进交通安全管理技术,结合国情,实施了机动车年检制度。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采用机动车年检制度,并且在逐步加强的过程中。例如欧盟、日本、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美国多数州等,对非营运小汽车都采用强制性定期检测制度,包括安全检测和尾气检测。同时,上述大部分国家均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汽车生产、销售、召回、注册、检测、报废的制度和标准体系,为确保汽车质量和安全奠定了基础。


此外,与其他国家的机动车年检周期相比,我国实行的私家车6年免检制度已比较宽松,例如欧盟的私家车是4年以内免检,此后每两年检验一次;日本的私家车是3年以内免检,此后每两年检验一次。


纵观目前国际上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强制性和周期性的机动车年检制度,依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类型,制定了不同的检验周期和频次,这一点与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年检制度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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