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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这类检验机构核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04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  浏览次数:4407


7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进一步做好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制定了《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核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 



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核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次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的机构的核准。

第二条  按本办法获得核准的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可以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经采信后可以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批和发证,核准项目名称:电梯定期检验;核准项目代码:T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4年。

第四条  核准程序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执行。

电梯定期检验机构设有分公司的,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应当由母公司统一提出核准申请。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条件进行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上应当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电梯定期检验机构设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单独提出核准申请,也可以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由母公司统一提出核准申请;由母公司统一提出核准申请的,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

第五条  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少于200万元,其中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万元。

(三)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300的固定办公场所,其中包括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四)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检验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能兼任检验责任师。

(五)建立检验管理系统,具备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检验检测记录管理、出具检验报告等功能,能够实现将检验检测数据上传至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六)持有电梯检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电梯检验师不少于10名。

(七)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钢丝绳探伤仪、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便携式限速器测试仪各2台,数字万用表、钳型电流表、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仪、转速表、导轨垂直度测量仪、声级计、照度计、测温计、便携式测距仪各15台。

(八)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九)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本条所要求的条件,其中(三)、(六)、(七)款不包括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相应配备。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任意一个地市级行政辖区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时,应当书面告知负责受检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前,应当实现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检验检测结束后及时上传检验检测数据。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已告知的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数据传输通道。

第八条  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电梯定期检验检测的,应当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或由母公司统一提出核准申请的子公司,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固定办公场所、持有电梯检验资格的人员、检验检测设备的配备应当分别满足第五条第(三)、(六)、(七)款的规定。

(二)能够正常使用总公司的检验管理系统;与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具备及时上传检验检测数据的条件和能力。

  子公司单独提出核准申请的,应满足第五条的要求。

第九条  电梯定期检验机构住所搬离原核准机关辖区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办理《核准证》注销手续,并且向新住所所在地的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电梯定期检验机构的分公司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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