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动态  
这一地方开展机动车检验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19-09-19 文章来源:质量与认证  浏览次数:5101



1

昨日(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通知,为切实整治机动车检验乱象,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机动车检验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印发《全区机动车检验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详情如下:


全区机动车检验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整治“捆绑收费”“给钱包过”等机动车检验乱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决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机动车检验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全区机动车检验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检验代办服务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业秩序;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机动车检验乱象;探索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守护道路交通安全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二、整治范围
全区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检验代办服务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任务及分工
(一)整治和规范机动车检验、检验代办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坚决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含尾气排放检验)收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规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各检验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超标准乱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2.坚决查处已经取消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规定,严肃查处检验机构继续收取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的行为,以及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取该项费用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3.坚决查处捆绑收费、诱导消费、强制服务等不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拆分检验项目收费、强制性的检验前置服务收费、低于检验成本收费恶意竞争、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4.严格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要求,严查资质认定准入,资质认定程序和范围,资质认定的许可审批,技术评审过程的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技术评审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技术性,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5.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的规定,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日常检验工作的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重点对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数据结果;篡改、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的;替换、调换被检验检测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不依法依规检验、不诚信经营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6.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经营场地管理。严格落实“场地、收费、人员”三分离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与机动车检验代办服务机构要做到经营场所分离、收费窗口分离、业务人员分离,避免出现“搭车”“捆绑”乱收费等现象。严肃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重点整治捆绑其他经营者收费项目一起集中公示情况。(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7.强化机动车检验代办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代办服务机构无证经营,不亮证经营行为。加大对机动车检验代办服务机构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规范服务的质量、价格、内容等宣传信息,严禁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服务说明、商品标价等方式提供服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内容,并注明“自愿选择,委托服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二)整治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8.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和《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的规定,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重点对不按规定项目开展检验,存在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等项目漏项;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人为影响、干扰检测数据或设备;降低检验标准,不检验即出具报告、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仍予以通过检验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公安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9.严肃追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责任。对检查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检验的,一律暂停联网5个工作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要组织“回头看”,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暂停联网至整改合格为止。对检查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严重违规情形的,一律停止联网,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公安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10.规范系统联网监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车辆外观、重点检验项目照片、检验过程视频、检验人员姓名等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传输,自动核查比对检测结果。(公安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11.严格落实抽查复核制度。按规定对检验监管中心审核通过的车辆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审核总量的5%,对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挂车及涉嫌“大吨小标”的轻型货车等车型应重点复核。(公安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三)整治和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2.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16)的规定,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的监管,重点对不按规定项目开展检验,存在动力性、燃油经济性、汽车悬架性能等项目漏项; 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人为影响、干扰检测数据或设备;降低检验标准,不检验即出具报告、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 未落实货车“两检合一”政策;未严格落实取消营业性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上线检测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
13.核对检测能力。认真核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检验项目、检测报告单等是否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16)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采信其检测数据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
14.完善联网程序。对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梳理,认真核对其是否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是否完成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未完成联网的不采信其检测数据。(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
(四)整治和规范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5.严格监管执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交叉执法检查,通过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对比实验、检测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重点整治未建立环保检验报告单核查机制、未按规范进行检测设备管理和校准、未按规范进行档案管理等问题,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16.建立完善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地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与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完善排放检验、执法处罚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17.加快推进环检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操作全过程实时监控管理,2019年底前,指导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完成视频监控升级,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加强黑烟车辆检测管理。加快柴油车检测线、柴汽混合检测线黑烟车自动抓拍系统建设。对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加强仪器定期检查管理,督促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对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每天对排气分析仪进行标定、检查,并做好标定、检查记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对检验机构主体责任的监管。
18.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优化检验业务流程,在醒目位置公示检验流程、检验合格标准和收费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出具检验报告,一次性告知车主或经办人车辆所有不合格项目;要设置告知牌,告知群众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自行选择修理厂维修;要对车主、群众送检的车辆按照“先来后到”顺序,进行公平、公正检验。(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9年9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整治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各类机动车检验、检验代办服务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采取交叉检查、现场检查、抽查档案资料、抽查照片视频等方式限时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检验代办服务机构全覆盖。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二)督促和指导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自治区机动车检验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指导组,对部分地区进行督促指导,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各地各部门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对自治区机动车检验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指导组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总结和通报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16日)。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2日前将本区域机动车检验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市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并抄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适时组织召开全区会议,对机动车检验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策划,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机动车检验乱象的重要意义,结合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刻领会贯彻上级精神,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开展。
(二)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格执法,检查规范并重。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检验机构及中介机构存在扰乱检测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牟取暴利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及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代办服务机构。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及时公示机动车检验、检验代办服务机构的基础信息和各部门履职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监管执法信息。
(三)发挥舆论引导,抓好典型宣传,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重点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典型案例处理等情况,开展跟踪式报道,为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设立机动车检验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问题线索。
(四)巩固整治成果,构建协同监管,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创新监管手段,推进机动车检验、检验代办服务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提醒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机动车检验、检验代办服务机构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机制,促进机动车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上一篇: “大吨小标”窗户纸被捅破,或成轻卡洗牌好时机?
下一篇: 国务院发文: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版权所有: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    技术支持:浪讯科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08号 古井百花大厦B座1901    电话:0551-62613700
皖ICP备15003925号-2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