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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 3家检测机构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7-26 文章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2844

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一批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机动车尾气检测)。因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等原因,3家检测机构被处罚。


案例一:鸡西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0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鸡西市生态环境信息中心以及相关县(区)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市域内涉及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在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一台OBD检测设备上安装有不明设备,疑似存在利用技术手段篡改检测数据的行为。该检测机构一名工作人员看到执法人员到场后表现极为慌乱,快速将正在使用的OBD检测设备拿走并欲离开现场。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离场,并要求该工作人员配合询问调查。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对该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放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了后台检查,开展了相关数据比对分析,并按照相关程序将OBD检测设备及其私接不明设备依法登记保存。

同日,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组织鸡冠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召开了案情分析会议,明确了案件侦办的方向。执法人员向该检测站OBD检测设备厂家索要了原厂设备照片,经与现场实物比对,发现现场该机动车检测机构使用的设备确与原厂配件不符。后经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承认存在私接机动车OBD检测干扰作弊设备对机动车检测结果造假的行为;同时,企业工作人员谷某承认通过网络购买了“OBD模拟器”,干扰正常车辆检测检验,存在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330元整。


启示意义

在本案中,企业未尽其环保主体责任,购买了汽车OBD作弊设备,存在只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环保工作的侥幸心理,是一起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和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数据,第一时间扣押疑似违法设备,同时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办案,并联系设备生产厂家实行第三方辅助执法,对整个案件的快速定性与查办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案例二:鸡西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案情简介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密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排气检测服务中违法操作,存在为被检机动车辆提供虚假检测结果的车辆代检服务。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联合市环境信息中心,对举报反映的企业开展调查。通过仔细核对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影像,调取鸡西市机动车排气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并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车辆引导员以及举报人进行调查询问,确定该企业曾于2023年1月11日,将一辆牌照为黑G·B66**的银色一汽丰田牌小轿车停放于检测车间入口,在牌照为黑G·9R6**的银色长城哈弗牌汽车进行尾气检测并启动检测设备后,同时在两台车辆尾部排气筒中放置尾气检测采样探头,存在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330元整。


启示意义

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多年经营之后自认为积累了很多“经验”,违法手段隐蔽,该案件侦破的关键环节是充分利用视频影像,并针对关键问题进行询问调查,准确地固定现场证据。这有赖于非现场执法手段,利用视频监控平台摸排线索,锁定目标才能在现场一击而中,办成铁案。

案例三:黑河市嫩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篡改机动车发动机额定功率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4日,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在抽查机动车检测机构初复检报告等数据分析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黑河市嫩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对4台柴油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初检报告与复检报告标注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同。通过对其他柴油车检测报告进一步全方位数据比对,初步确定该公司涉嫌人为修改额定功率、降低检测限制标准的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1日,黑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会同黑河市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进行车辆档案核实,进一步确认该公司存在通过修改相关柴油车额定功率进而生成虚假监测合格结果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黑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1.48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800元整。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应用,“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线上监管和线下执法的有机结合,精准锁定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此次违法案件查办,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突出“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对督促、倒逼黑河市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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