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3 文章来源:省环保厅  浏览次数:8850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强化各地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建立健全机动车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做好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了全面规定根据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新形势国环规大气20162对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将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抓好、抓紧、抓实。

    二、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工作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力量,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具备条件的市要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省商务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督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7139号)要求,认真开展本地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推进二手车交易信息和当地机动车环保信息网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三、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工作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各排放检验机构上传的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进行核查、分析,发现检验数据异常,立即查找原因。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检测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切实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0要求,自201771日起,提高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限值,执行环保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04―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中排放最高限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按要求对辖区内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督促排放检验机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各市环保部门应将各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

    四、加强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的环境监管工作

    省环保厅将适时组织相关市、县(区)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看新生产、销售的车辆是否达到国标准,检查车辆环保信息的公开情况、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

    五、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311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等保障。市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要求,尽快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并与各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对在用车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做到机动车排污监管工作动态管理。

六、落实蓝天行动计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10月底,各市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辖区在用机动车、二手车环保达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环保专项检查活动,并将专项检查报告报省环保厅。以后每年1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在用机动车、二手车环保达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总结报告报省保护厅。

   (二)201711月至12月中旬,省环保厅将根据各市监督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及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专项环保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查看文件档案资料、检查台账、记录等方式。各市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县和一个区,每市至少随机抽查2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2家汽车销售4S店,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的市至少现场抽查一家企业。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另行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84

  

抄送:环境保护部,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原文下载---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doc


上一篇: 关于印发《安徽省检验检测行业2017年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机动车领域)
下一篇: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版权所有: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    技术支持:浪讯科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08号 古井百花大厦B座1901    电话:0551-62613700
皖ICP备15003925号-2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