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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动车检测机构串通涨价将受罚
发布时间:2018-06-13 文章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6768

近日,据获悉,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6 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检查巡查。对拒不纠正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同时,要保持12358价格监管平台畅通。

重点检查以下价格行为:

1、依法合理自主制定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情况。

2、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情况。重点检查未在显著位置使用符合要求的服务价格公示板(牌),并如实注明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未通过收费公示栏等平台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板(牌)的内容漏标、错标或模糊不清;在收费标准变动时,未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费用等行为。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

4、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标明价格附加条件和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

5、相互串通、横向垄断协议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机动车检测机构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定最低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黑价垄〔2018〕75号

各市(地)物价局:

为防范我省机动车检测费大幅上涨,稳定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企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全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有关要求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组织召开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

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召开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提醒告诫辖区内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要依法合理制定本机构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公平有序竞争,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二)开展专项检查巡查

6月底前,要对辖区内所有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检查巡查,省局将对重点市(地)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价格行为:

一是依法合理自主制定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情况。重点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是否依法根据场地建设、检测设备、运行维护、人力资源、日常管理等成本核算和居民承受能力,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本机构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情况。

二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情况。重点检查未在显著位置使用符合要求的服务价格公示板(牌),并如实注明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未通过收费公示栏等平台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板(牌)的内容漏标、错标或模糊不清;在收费标准变动时,未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费用等行为。

三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机动车检测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

四是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标明价格附加条件和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

五是相互串通、横向垄断协议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机动车检测机构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定最低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

(三)依法实施日常监管

要对机动车检测行业实施动态监管,在专项检查巡查的基础上,采取巡查、抽查、集中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机动车检测行业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进诚信建设

要加大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和诚信建设,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有效监管,达到以下目标:

(一)规范、引导机动车检测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合理制定检测服务收费标准,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布相关价格信息,方便消费者自由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的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要求,诚实守信经营,健康有序竞争。

(三)严厉打击利用违法标价方式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纠正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价格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

(四)坚决纠正不合法、不合规的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对拒不纠正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动车检测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放得开、管得住”,促进机动车检测行业公平有序竞争,维护行业价格秩序,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收费的监测,必要时对部分车辆检测企业进行成本调查,跟踪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动态。

(二)重点纠正行为。对在检查巡查中发现的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严肃查处。发现价格垄断行为线索,要及时上报省局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关注舆情信息。要及时查阅和搜索有关机动车检测行业的舆情信息,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和分析,跟进了解相关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省局。保持12358价格监管平台畅通,确保群众投诉举报得到及时办理。

(四)及时上报情况。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检查巡查情况、典型案例和辖区内所有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上报省局(反垄断和市场监管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及时上报。

联系人:肖 林 电话:0451-82631923

孙 瑞 电话:0451-82641436

邮 箱:hljswjjfldc@sina.com

附件:1.机动车检测服务业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统一口径

2.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统计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

附件一:

机动车检测服务业价格法规政策提醒

告诫统一口径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测协会: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2016〕230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在我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机动车检测协会价格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业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机动车检测机构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所有机动车检测机构应根据场地建设、检测设备、运行维护、人力资源、日常管理等成本核算和居民承受能力,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本机构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同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用符合要求的服务价格公示板(牌),并如实注明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在显著位置通过收费公示栏等平台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板(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二、禁止违反《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行为

根据《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从事以下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

(一)相互串通、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反垄断法》第三章“垄断协议”部分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同时,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因此,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机动车检测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标明价格附加条件和不履行价格承诺等。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禁止从事违反《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不得从事或组织经营者从事违反《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行为。应当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价格秩序。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规定:“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行业协会如果组织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组织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固定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或限定机动车检测的最低收费标准,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机动车检测协会要主动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引导每个会员真正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对于价格变动,不要盲目炒作,不要过度渲染,一旦引发公众恐慌、市场紊乱,就会给本企业乃至全行业造成不利影响。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测协会,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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