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结、服务、自律、共赢的宗旨,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应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义务,享受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应是热爱或从事与机动车辆检测相关工作,拥护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
协会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1.普通会员是指热爱或从事与机动车辆检测相关工作,在机动车检测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2.荣誉会员是指长期帮助本协会开展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荣誉会员为本协会的终身会员,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授予。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热爱或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承认本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籍
第八条 申请入会,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考察;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团体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更换团体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担任理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理事会确认,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履行确认。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公告。
第十三条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协会收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
会 长 50000元/年
副会长(常务理事) 30000元/年
副会长 15000元/年
理事 5000元/年
会员 2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 (不含荣誉会员) 100元/年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交纳,入会费应按协会授权的常设机构的要求交纳。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经营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为协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彰;
(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报会长办公会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授权的常设机构提出意见,报会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前条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
会员受到本细则第五章规定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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