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3
据悉,2017年5月4日,重庆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朗捷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渝A19***等车辆进行排放定期检验时,未将检验设备的采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就完成排放检验,并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对重庆朗捷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环保局介绍,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特别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此次处罚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对违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采用最高金额处罚。
环保部门呼吁广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车主依法经营、依法办事,避免触碰法律法规红线,共同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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