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部门联合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主 要 任 务 到2019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底,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一、健全完善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将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作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子平台,统一实施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各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平台要与监管平台整合融合,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优化完善监管平台功能,着力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归档等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9年12月) 二、统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制度。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级监管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部门权责清单基础上,统筹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层级、内容方式等,汇总形成省级统一抽查事项清单,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市、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要依照省级统一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建立本辖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9年6月) 2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省级监管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签收认领、批量导入、单户录入等方式,在监管平台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应按照许可类别、所处行业、风险等级等要素分类标注,确保精准监管。省级监管执法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机构调整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建立本系统、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纳入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确保专业执法。 (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时限:2019年6月) 3 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 省级监管执法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监管实际,制定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抽查的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增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市、县监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 (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时限:2019年9月) 三、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流程。 1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 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严禁随意检查和执法扰民。省级监管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层面的工作部署和抽查事项清单,于每年3月底前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合理安排省级统一抽查和市、县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明确各批次抽查的对象范围、发起方式、抽查比例和时间安排,汇总形成省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各部门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实施部门,防止多层重复检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及时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9年6月) 2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 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安排,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监管平台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要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方式。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在适当范围内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时限:长期) 3 科学确定抽查检查方式。 ✔ 各级监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实现全过程留痕。 (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时限:长期) 4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 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时限:长期)
四、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明确部门随机联查的实施范围。 ☞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中央明确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领域(以下简称“五个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一张表格管检查”,逐步实现“多帽合一”。根据部门职责,对5个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参与部门范围进行梳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其他监管领域的随机联查工作。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时限:2019年12月) 2建立部门随机联查常态化工作机制。 ☞ 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基础上,根据相关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和国家层面相关标准要求,制定5个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及工作规范,整合归并多个部门对同一主体的抽查事项,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完善。在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程度地减少“运动式”执法和随意检查。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时限:2020年12月) 3强化部门执法协同。 ☞ 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选取参与部门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范围,有效整合检查内容和流程,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兼顾各部门业务需求,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人员对接、监管职能衔接、执法程序衔接、执法证据和抽查检查结果互认,确保抽查结果统一归集、记名公示。 (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时限:长期) 五、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 ✎ 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在开展专项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理念,纳入双随机抽查的体系和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各类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对无证无照经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时限:长期) 六、发挥信用监管核心作用。 ✎ 大力推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应用,通过监管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和应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不同信用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和激励措施,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构建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和监管工作流程,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各环节,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推进智慧监管,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和分析应用能力,开展监管风险动态评估,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准确预测市场监管风险。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22年12月) 丨备注:以上内容为部分摘录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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