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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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十八条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

2020-03-17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经省政府同意,3月14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就我省应对疫情影响,提出六个方面十八条具体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


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精准有序推动复工复产,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用工、物流和防护需求,组织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和从业人员返工返岗,妥善解决快递服务进社区问题;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服务。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年内自主选择缴费时间。减免税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此外,《若干措施》还对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减免税费和房屋租金的其他情形作了规定。




多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

 缓解还贷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取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鼓励提供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典当行提供优惠金融服务。帮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




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推行线上线下并行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预约办”;有序开放线下服务窗口,对涉及疫情防护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试行告知承诺审批,个体工商户新申请部分低风险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有效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市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实施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保障电气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用;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用电,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情况跟踪调研,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个体工商户运用直播方式拓展网上经营。




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对自我纠错和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对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此外,《若干措施》还对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续展、年报及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等有关到期事项作了规定。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孔莉莉

审核:吴建中、杨文勇、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