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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  译文:Anhui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 Association缩写:AMV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安徽省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相关工作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秉承团结、服务、自律、质量、共赢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时提供国内外机动车辆检测新标准、新技术、新动态;组织检测技术攻关,促进会员单位提高检测水平,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检测工作;积极推动全省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机动车辆检测行业秩序,维护协会会员的共同利益,促进协会会员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领导下,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廉洁自律等职责。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我国机动车检测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检测依据的标准、规章,加强行业自律。

(二)协助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机动车辆检测行业科学、规范的服务秩序和制度。

(三)对我省机动车检测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加强检测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四)开展车辆检测的技术管理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之间协作与合作,全面提高我省检测行业管理水平。

(五)推广新技术,促进科技转化,提高检测质量。

(六)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行业潜规则,自觉维护检测企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

(七)为会员提供各类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组织会员参加业务学习、技能培训、交流考察等活动。

(八)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与机动车检测行业有关的组织、企业、个人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由秘书处组织考察;
  ()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优惠服务;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审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理事本人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自动免除理事资格,按本章程规定执行罢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站位高,品行素质好,大局意识强;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公信度;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一届。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特殊情况下指定协会一名领导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执行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7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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